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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

  王卫明婚内强奸案判决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它是现行刑法生效后“婚内强奸第一案”,更在于它是经逐级请示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构成婚内强奸的案件。它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诉讼期间婚内强奸成立”,对司法实践将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结合最高法连续公布的王卫明案(有罪)及白俊峰案(无罪)等不同处理结果的婚内强奸案例,人们有理由相信,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婚内强奸问题上的态度是,既没有采纳“否定说”而一概不定罪,也没有采纳“肯定说”而一概定罪,而是慎重 地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依法处理。这是给我们的又一启示。
  笔者认为,所谓“区别对待”是指,对婚内强奸案件应当依据刑法婚姻法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暴力方法、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事后的态度等具体事实、情节分别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行为从婚姻关系出发不能否定强奸罪成立的,可以构成强奸罪;有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有的行为则可能无罪。当然,在具体处理时应当特别慎重,在量刑时也应与普通强奸罪有所区别。
  区别对待可能是当前我国处理婚内强奸行为的较好选择,尽管其立论还可能不太成熟,但其对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的方法,无疑比不区别具体情况抽象笼统的“一刀切”式评价科学可取。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婚内强奸行为较为普遍的国情以及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一律定罪或不定罪。区别对待能把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在夫妻性生活中偶尔粗暴过火的性行为从犯罪领域中剔除,把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伤害、虐待、侮辱等从强奸罪中剔除,集中打击危害大的婚内强奸犯罪,体现了实事求是的观点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有悖于国情,又顺应了保护人权先进法律文化的潮流。
  三、特殊情况下婚内强奸可以成立
  1、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排除丈夫的强奸罪主体。这是对某些婚内强奸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虽然学理解释持否定论,但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2、特殊情况下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诚然,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有同居的义务(本文采用狭义的同居义务即性义务),这已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中。但笔者不同意以下观点:“婚姻关系的一方不能随意拒绝另一方的性交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丈夫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因为,(1)“双方自愿结婚是对性生活的承诺”这是推定的道德义务、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强制性义务。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性权利既表现为能主动向对方请求(要实施需要对方承诺),又表现为不容侵犯,同时,积极的性行为须以双方人身配合为前提,故必须以自愿为基础。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性权利,并不意味着赋予夫妻一方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丈夫有权实现其性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禁止强暴、虐待等性行为,否则就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2)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具体情况需作具体分析,对婚姻状况也需作一定的考察,首先要剔除非法、无效婚姻,还要区分婚姻关系是否正常。如在离婚诉讼阶段,虽然形式上婚姻关系尚存,但实质上婚姻关系已趋于破裂,进入了法定的解除程序,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一方面仍具有合法婚姻的某些属性,如双方当事人在此阶段都不得另行结婚等,另方面又与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有着质的差别。婚姻关系正在被解除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这一时期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和在夫妻权利义务上产生了质的变化,双方当事人积极指向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夫妻间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本案来说,王诉请离婚及与钱某分居,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未上诉,钱某拒绝强暴时所称理由“判决书都下来了”及坚持告发王的强奸等情况表明,王与钱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主观意识中实质已消失,亦表明双方已不再履行同居义务,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已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王作为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没有权利再以丈夫的身份强行与作为对方当事人的钱某发生性关系,也不得对尚属“共同财产”的对方当事人应得财产故意毁坏,否则就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性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相应犯罪。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同居义务”,但在处理婚内强奸案时,还是应当充分注意爱情或夫妻感情在性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握离婚诉讼期间“同居义务”效力的中止。世界不少国家在规定“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分居或婚姻破裂情况下“同居义务中止”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鉴于我国尚未建立分居制度,故将离婚诉讼期间确认为同居义务中止是慎重且具可操作性的。(3)妇女性权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性的不可侵犯权利,该权利与妇女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因婚姻关系而丧失,是刑法236条有关强奸罪规定所保护的法定权利,在非正常婚姻关系期间,丈夫强行对妻子进行性行为的,与普通强奸罪具有质的同一性,构成对妇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此外,在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些婚内强奸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妇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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