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
陈为明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刑事责任
【全文】
笔者作为修订《
刑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的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了一些学习与思考,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王卫明婚内强奸案的简要案情和判决情况
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不和,王于1996年6月携子与妻分居互不往来,并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3日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到钱某住处,抱住钱欲发生性关系,钱严词拒绝,“判决书都下来了,你想干啥?”王答:“就不让你太平。”王将钱推倒在床,扯脱钱的衣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钱的胸部等处,当晚钱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1999年12月24日由上海市青浦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与钱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王未提出上诉。
二、本案的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其中“否定说”占了绝对的优势;而“肯定说”虽顺应了人权保护的潮流但有悖于国情,明显处于劣势。笔者办理本案时查阅了所能查到的十几种
刑法教科书,对婚内强奸问题除了回避的之外便是“否定说”。而我国现行
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沿袭了1979年
刑法,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问题,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予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似乎是留待 “否定说”予以诠释,但又为“肯定说”埋下了伏笔。这就使婚内强奸在学术领域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也使其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多年来,司法界往往依“惯例”对婚内强奸不用
刑法调整,一些案件则避开争议的“婚内强奸”以其他罪名消化了,而对法院以强奸罪判决的案件(包括王卫明案),总是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