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有个正确的认识,必须摆脱制定法或普通法下的仲裁观念的影响,并且不得脱离尼日利亚传统社会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尼日利亚的习惯法仲裁。许多尼日利亚人乃至尼日利亚的一些法院认为习惯法仲裁和单纯的调解解决争端方式存在着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有将争端提交仲裁的协议并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同意接受裁决,那么做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就有拘束力,并且能够被法院执行,任一方当事人不得因裁决对其不利而拒绝接受裁决;在后一种情况下裁决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才具有约束力。例如,有人就认为尼日利亚最高法院法官Karibi-Whyte在其对Agu一案的判决中把调解说成了仲裁。Alott教授很早就对这种区分习惯法仲裁和调解的作法作了批判,[39]他认为这种区分是不存在的,英国法中的仲裁和习惯法中的仲裁是不一样的,习惯法中所谓的“仲裁”仅仅是一种调解解决争端的方式。他甚至认为法院承认和执行所谓的习惯法仲裁裁决是错误的。Virtus Chitoo Igbokwe对Allott教授“所谓的习惯法下的仲裁仅仅是一种调解解决争端的方式”的观点持有异议[40],他在其文章中声称“我不同意他们(Allott等)的观点。在区分仲裁和调解及其他以达成共同意见为目的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关键是看作出决定的过程的本质,而并不是必然要看它的拘束性的本质或其实施。使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裁决获得遵守的方式因社会的不同而异。”
笔者认为,尼日利亚的习惯法仲裁是尼日利亚传统社会一种独特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指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约定自愿将争端交由酋长、长者或其他团体依据习惯法对该争议做出裁决,裁决只有在做出后被双方接受才具有拘束力,任一方当事人有权在裁决做出前任一阶段退出,或对做出的裁决不满时拒绝接受裁决。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不同于普通法或根据制定法进行的仲裁,不应对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和调解作出区分,它是一种具有仲裁、调解、协商、诉讼等特点的、适合尼日利亚传统社会特殊的社会关系的争端解决方式。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的目的是增进良好的邻里关系,消除对公共秩序的妨害。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会自动执行裁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才会用外部力量去执行裁决。尼日利亚法院对习惯法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必要的,它不但可以减轻超负荷的正规法院的压力,而且有助于农村地区争端的最终解决。
【注释】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研究所所长洪永红导师的辛勤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所谓“间接治理”就是英国殖民当局承认现存的非洲传统习惯法和伊斯兰教的政治、法律和财政等体系,一方面将它们置于英国人的监督、控制之下,另一方面按照非洲人自己的习惯法实行自治自理,但实际上,统治权仍操纵于英国之手。参见洪永红、夏新华等著《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Ajayi,“The Interaction of English Law with Customary Law in Western Nigeria”, Journal of African Law, 1960,2. T.Olawale Elias,The Nature of African Customary Law,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56,P.189. Akintunde Olusegun Obilade, Nigerian Legal System,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1979,P.4. 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15页。 洪永红、夏新华等著:《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页。 A. Kodwo Mensah-Brown, Introduction to Law in Contemporary Africa, Conch Magazine Limited (Publishers),1976,P.23. Gaius Ezejiofor,“The Nigerian Arbitration and Conciliation Act: A Challenge to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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