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初探

  如果尼日利亚宪法和《仲裁与调解法》承认习惯法仲裁,那么根据习惯法就可以存在仲裁庭。对这种观点的支持源自如下事实:在决定能够做出可以援用作构成禁止反悔的裁决的裁判机构的地位时,标准并不是它是否是个正式法院。如果所谓的“审判庭”根据普通法、制定法、宪章或习俗可以被正确地描述为行使审判功能的人或团体,这就足够了。在习惯法仲裁中,组成仲裁庭的习惯法仲裁员是社区中根据习惯法行使审判功能的酋长、长者和其他个人或团体。
  因此,根据尼日利亚最高法院在Agu一案中所作的论断,习惯法仲裁在尼日利亚的存在是合法的。
  三、习惯法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范围、仲裁员及仲裁程序
  习惯法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裁决是口头的并且不必书面记录下来,这是习惯法仲裁最显著的特征。由于这些因素,习惯法仲裁不受《仲裁与调解法》支配,《仲裁与调解法》仅涉及有关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在当事人之间对某个争端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而产生分歧时,法院应当事人请求应对该分歧作出裁定。此外,习惯法仲裁协议仅仅约定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不及尚未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其争端提交仲裁并明示或暗示地同意接受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后,还能否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退出或在裁决对已不利时拒绝接受裁决,也即仲裁协议是否可撤销这个问题,在Agu一案前各法院的判例对此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类判例(主要是殖民地时期的法院判例)认为仲裁协议不可撤销,除非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就保留了退出仲裁程序的权利;另一类判例(主要是1960年尼日利亚独立后的法院的判例)认为仲裁协议可撤销,当事人可在任一阶段退出仲裁,并且在裁决作出后可拒绝接受裁决。[21]特别是尼日利亚最高法院1991年对Agu一案的判决进一步表明习惯法仲裁的每一方当事人在明示或默示地接受裁决前均有权退出仲裁程序。笔者认为之所以对习惯法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出现两类不同的判例,主要是因为在殖民统治时期尼日利亚法院的法官主要是英国人或在英国受过法律教育的尼日利亚人,他们在审理有关习惯法仲裁的案件时往往忽视了习惯法的规定而自觉不自觉地把英国法律有关仲裁的规定运用到习惯法仲裁中。正如当时的西非上诉法院大法官Ames.Ag指出的那样:“法院可能会用英国法律去影响所谓习惯法的仲裁裁决”。著名的非洲法专家Allott教授在对习惯法仲裁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英国法中仲裁和习惯法中的仲裁是不一样的,只有在证明一项仲裁是普通法意义上的仲裁时才能运用有关退出仲裁的英国规则。在习惯法中,每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前均可自由退出仲裁,并且在裁决作出后也有权拒绝接受裁决。”[22]而尼日利亚独立后,重视本土资源,尊重习惯法,因此才会出现独立后的法院判例同殖民时期法院的判例截然不同的情况。
  一般说来,习惯法仲裁的仲裁范围仅局限于涉及家族争端、土地争议和纯民事债务的私法领域。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类争端:1)家族内部的争端。这些争端一般是由家族首领和长者进行裁决。争议的事实对有关各方包括仲裁员都是知晓的。仲裁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和解、调停的手段保持家族的团结和合作。为恢复和谐关系,仲裁员一般不会作出一项建立在对法律规范严格解释和适用基础之上的裁决,而是在所认可的习惯法规定的框架内按照正义和方便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争端当事人拒不接受由长者或酋长作出的裁决,那么对他的惩罚要有赖于家族首领或其他仲裁员的道德品质、威望及其社会地位,他还要面临家族内其他支持该裁决的成员的舆论压力及将其从家族内排除出去的威胁;2.关系较远的亲属之间的争端。这些争端的处理方式一般和上面的方式一样;3.产生于两个家族之间或非亲属之间的争端。如果争端当事人属于两个不同的家族,那么他们之间的争端一般由各自家族的长者或首领一块进行解决。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协议将其争端交由仲裁员处理。在习惯法仲裁中,仲裁员一般是由酋长、长者或其他一些团体来担任。
  在非洲人的传统观念中,酋长是“有形世界”中生命力最强大的人,是“祖先在阳世最有资格的代表”,被视为祖先神灵的使者和化身,他沟通着氏族、部落居民与祖先的联系并代表祖先统治本氏族、本部落。[23]简而言之,“首领之所以成为首领就在于他是祖先的后裔”。这种由氏族、部落成员对酋长的敬畏溯及祖先崇拜,又由祖先崇拜及至膜拜其在阳世的代表——酋长的轮回,遂使酋长被神化并在本氏族本部落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权威。[24]研究非洲的学者在使用这个名词(酋长)时是指“前殖民主义时期非洲黑人社会中的村社、部落共同体的首领、头人乃至王国的统治者”。[25]尼日利亚独立后,“其乡村结构更多地保留了殖民时期,亦即传统社会的色彩。在乡村地区,传统酋长们通过行政的和宗教的组织对农民的影响远远大于现代政府的影响。”[26]传统酋长在其管辖地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可根据习惯法对居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而老年人不仅处于“有形世界”至高点,而且还处于两个世界的结合部,即生者与死者之间的联系者。因此在非洲人的传统观念中,老年是生命的无限循环中享有特权的时刻。[27]老年人之所以在共同体成员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倍受其他共同体成员的尊敬与爱戴,一方面是由于他们长寿,这在非洲国家受各种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确属罕见现象;另一方面在于作为传统知识的掌握者,他们了解共同体的历史、法律、宗教、教育和经济等各方面的知识或传统。在没有书面文字而靠口头传授知识的社会中,老年人就成了知识与智慧的象征。因此,由酋长或老年人作为习惯法仲裁的仲裁员有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及执行。此外,尼日利亚一些社团组织也有权行使一定的审判职能,也可作为仲裁机构参与习惯法仲裁。如尼日利亚东部的伊波族(Ibo)不存在酋长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首先邀请一些人为他们进行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如果他们对调解不满意,可以将争议交由双方都认为公正而又贤达的长者仲裁。如果案件重大,便送交一个由各个家庭和家族的头领组成的长老会裁处。[28]由酋长、长者或团体组织作为仲裁员组成的裁判庭虽不是正式的法院,但其存在的合法性已在Agu一案中得到证实。如Spencer Bower就认为,“任何根据争端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命令、或某个制定法的规定可以被授权审理并裁决某个或某些特定争端的仲裁员、或其他人、或其他团体组织毫无疑问是审判庭”。[29]习惯法仲裁的仲裁员的职责不是规定严格的法律权利并惩罚对权利的违反,而是作出一项使双方当事人接受的符合习惯法基本要求的裁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