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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桑给巴尔劳动法

  (c)本款的(a)、(b)项下的收入免税。
  (2)因病而退休的雇员的补偿金的支付,应遵照上款第(a)项的规定。
  (3)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伤而退休的,除享受第(1)款规定的补偿金外,还应按照1986年《劳工赔偿法》的规定,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4)雇员在合同服务期届满前死亡的,其根据本法应得的补偿金应予计算,并成为该雇员的合法遗产。
  (5)对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的雇员,其应得的补偿金应按照本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计算,同时应按照1986年《劳工赔偿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该赔偿也应作为该雇员的合法遗产。
  (6)在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前,雇员拒绝从一雇主转换到另一雇主时,该雇员有权根据本法获得终止补偿金。
  第九十八条 终止合同和解雇的其他情况
  除本法规定的情况外,雇主不得让雇员退休、终止合同或者解雇雇员,特别是不得在以下情况将雇员解雇:
  (a)雇员参加工会、社会团体和公共事务;
  (b)雇员对雇主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有确定的事实基础上,提出诉讼、请愿或者控告;
  (c)因为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婚姻、家庭责任、怀孕或者政治信仰;j
  (d)因为产假而缺工;
  第九十九条 裁员
  (1)除非与本法的规定不相抵触,雇主不得因为裁员而终止任何雇员的雇佣合同。
  (2)雇主可在以下情况被证实时宣布裁员:
  (a) 企业中雇员的数目过多,超过企业的所需而造成无效率;
  (b) 其因为第(a)项的原因而准备取消一些职位;
  (c) 被裁掉的员工的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该员工的技术不能适应该企业采用的技术的要求;
  (d) 雇主已经与相关的工会分支机构进行过协商。
  (3)(模糊,看不清楚)
  (a)雇主应在三个月内与相关的工会讨论裁员事宜,该工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层应该认真考虑该事宜并向雇主和劳动事务专员给出其意见;
  (b)雇主应将劳资双方代表签订的协议、裁员的原因、裁员的人数以及协议生效的时间在达成协议后的一个月内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劳动事务专员;
  (c)劳动事务专员在收到该报告的一个月内,将其建议连同该报告一起上报给劳动部长;(d)劳动部长在收到劳动事务专员提交给其的协议和建议后,在一个月内给出其决定。
  (4)劳动事务官员可以被邀请出席雇主和工会分支机构领导的讨论,并见证讨论的进程和讨论后的决定;
  (5)雇主将其报告提交给劳动事务专员两个月后未有答复,雇主有权终止与冗员的合同;
  (6)在裁员基础上终止雇佣合同后,雇员有权得到以下的补偿:
  (a) 提前三个月的通知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给予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以及
  (b)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以及
  (c)与赏金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服务合约届满的赏金;以及
  (d)所有雇主未付的拖欠工资、超时津贴、离职补助和其他雇主未付的工资。
  (7)如果劳动部长对裁员的理由感到不满意,他可以拒绝批准雇主的裁员请求,并可以做出以下指令:
  (a)裁员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员工的百分之二十五;
  (b)不批准裁员但是采用劳动事务专员或者工会的分支机构提出的提高效率的方法来代替裁员。
  (8)劳动部长在作出决定前,可以要求雇主或者他的代表和工会分支机构的代表作出进一步的讨论。
  (9)劳动部长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
  第一百条  裁员的免除
  下列雇员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免于被裁员:
  (a)有固定服务期限的雇员;
  (b)正在修产假和病假的雇员;
  (c)在试用期的雇员。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与惩罚
  (1)所有违反本部分规定义务的雇主,将会受到指控,并被处以不少于两千美元的罚款。
  (2)如果违法的雇主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雇主的财产和其他资产将查封并变卖以交付罚款。
  第八部分 劳动咨询委员会和劳动调解委员会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咨询委员会的建立
  (1)本法要求建立劳动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不超过十人,但不少于六人,其成员应从政府官员、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中选任。
  (3)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应该由劳动部长根据其认可的适当标准来予以指定。
  (4)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的指定应该在政府公报上公告。
  (5)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并且在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召开不超过两次的额外会议。
  (6)委员会的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该为委员会半数以上;并且在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时候,委员会应指定一成员作为临时主席以主持会议。
  (7)劳动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建立、议程的准备和委员会进程的记录服务。
  (8)劳动部长可以制定详细规则,以更好的促进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咨询委员会的职能
  (1)劳动咨询委员会将会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考虑任何问题和对劳动部长提出建议,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中涉及雇佣的事项也在委员会的考虑范围之中。
  (2)劳动咨询委员会将就企业中的最低工资限额和私有企业中的其他工资范围向劳动部长提出建议。
  (3)劳动咨询委员会可以在劳动部长制定的规则指导下,行使其他的职能。
  (4)劳动咨询委员会可以为案件的解决制定相应的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
  第一百零四条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1)根据本法,将在安古甲岛和奔巴岛上建立不超过五个劳动调解委员会。
  (2)劳动部长应该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建立劳动调解委员会地区的声明,使这些劳动调解委员会能在上述地区发挥其作用。
  第一百零五条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构成
  (1)在每一劳动调解委员会中,主席的职务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官员中的劳动事务专员担任。
  (2)劳动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中,应有两名成员是专为解决某一特定争议而指定,在解决该特定争议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劳动调解委员会主席应按照以下方式任命该两名成员:
  (a)其中一名成员应来自争议发生地的有关工会分支机构。
  (b)另一名成员应来自直接或者间接与雇主利益相关的非政府机构;在该种机构不存在的时候,可以在雇主中挑选与发生争议无任何联系的一名雇主作为成员。
  (3)在劳动争议的听证和决定过程中,劳动调解委员会应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被任命的成员组成。
  (4)尽管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有缺席的情况,如该委员不是委员会主席,则劳动调解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做出决定。
  (5)劳动调解委员会主席在任命成员时,应注意该被指定的人员与申诉或争议的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调解委员会主席的职能
  (1)劳动调解委员会主席在处理劳动申诉和争议时,应做到:
  (a)保证争议各方的申诉和争议都被及时提交给劳动调解委员会;
  (b)通知各方当事人处理申诉和争议的听证的地点,期限和具体日期。
  (2)申诉和争议的各方或者各方的代表有权出席听证,并有权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和备忘录;且在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裁决时,有权在场;
  以上各款,是假定各方没有律师作为其在劳动调解委员听证代理的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权力
  (1)劳动调解委员在处理任何提交给他的事务并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有权得到其认为处理该事务必要的所有信息,而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
  (2)劳动调解委员会有以下的权力:
  (a)维持、撤销雇主对雇员的处理决定或者宣布决定无效;
  (b)命令使因雇主决定而受损的雇员回复原职;
  (c)命令雇主支付其拒付给雇员的任何补偿金;
  (d)按照本法规定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3)劳动调解委员会可以有权要求任何人:
  (a)用书面形式提供与申诉和争议有关的证据和细节,只要劳动调解委员会认为该要求是必要的;并且
  (b)在劳动调解委员会之前给出相关事项的证据;并且
  (c)在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认为有必要时,复制并提交所有劳动调解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一百零八条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1)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决定应采用多数决的方式,如果只有两名成员在场,则主席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2)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有理由的阐述和支持。
  (3)劳动调解委员会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十四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各方。
  (4)上款所述决定的通知中应指出,如果当事人对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满,当事人各方有权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调解委员会应该对处理程序和决定的做出保有适当的书面记录,并在劳动法院需要的时候提供书面记录的复印件。
  第一百零九条 向劳动法院上诉
  (1)所有认为被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决定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均可在劳动调解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部长可以制定具体的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则。
  (3)劳动法院有权(模糊看不清)
  (4)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各方都有权选择律师或其他代表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和处罚
  (1)所有的雇主或所有人不遵守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命令都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指控,并被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的罚款。
  (2)如果违法者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人的财产和其他资产将被依法查封变卖,使罚款得到执行。
  第九部分  特殊类型雇员的雇佣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女性雇员的保护
  (1)雇主应该给予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相同的工作机会和工作待遇。
  (2)禁止因为女性雇员的性别而使其在就业中受到歧视。
  (3)禁止在女性雇员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解雇女性雇员或终止与该雇员的雇佣合同。
  (4)女性雇员在护理其婴儿期间有权获得在其工作期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的带薪福利,以照料其婴儿。
  (5)雇主应该考虑减轻怀孕或者护理其婴儿的女性雇员的工作负担,尤其是该雇主有以下安排时:
  (a)需要加班的工作;
  (b)重体力劳动,需要长时间的站立或者坐着的工作和暴露在危险物环境下的工作;
  (c)夜班工作。
  (6)当女性雇员被雇佣或者分配到运送和举起重物品的工作时,雇主应该保证该女性雇员所运送和举起的物品的重量不能超过男性雇员运送和举起的物品重量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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