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雇主应当通知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工会分支机构的领导有关雇员违反纪律措施的行为以及对该雇员采取的惩罚措施。
(5)如果雇员不服雇主对其采取的惩罚措施,该雇员可以在惩罚措施实施后的十四天内书面向劳动事务专员进行投诉。
(6)在接到雇员的投诉后,劳动事务官员应当调查投诉的事项并与有关的雇主、雇员和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工会分支机构的领导进行联系。
(7)劳动事务官员有权根据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撤销或变更上述纪律惩罚措施。
(8)劳动事务官员应当将其决定书面通知给有关雇主和雇员,雇主受该决定的约束。
第八十四条 解雇雇员条款
(1)按照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解雇雇员:
(a)在雇员未获得或未充分得到法律上规定的或合同中规定的通知的情况下,雇主终止了劳动合同;(这种解雇称为“概括性解雇”);
(b)如果雇员经通知或未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了劳动合同,或雇员在未通知雇主或未得到雇主许可的情况下连续六天未能参加工作;
(c)如果雇员,在未通知雇主或未得到雇主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在假期届满后六天未能返回工作岗位。
(2)任何被解雇的雇员无权得到合同终止利益和奖金。
第八十五条 解雇雇员的程序
(1)在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解雇雇员的理由之前,雇主无权解雇任何雇员。
(2)当雇主打算解雇违反纪律规范或可能违反纪律规范的雇员时,其应当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 雇主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止该雇员的工作;
(b) 如果在十四天内,雇员不能对其违法纪律规范的行为做出解释或其解释不能使雇
主满意,经商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工会分支机构领导后,雇主可以采取措施解雇该雇员; (c)解雇雇员的雇主应当书面通知被解雇的雇员关于解雇决定、解雇原因、解雇决定生效的日期等事项;
(d)雇主应当在解雇决定做出之日起七天内正式通知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工会分支机构领导,向其解释解雇的原因和解雇决定生效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工作地点以外的刑事犯罪
(1)如果雇员在工作地点以外实施了或涉嫌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在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开始时,雇主可以给该雇员以无薪假期直到判决做出之日为止。
(b)当该雇员被确认有罪并被判处不满六个月的监禁时,雇主可以给该雇员时间上等于其被判监禁的时间的无薪假期或者将其解雇并向其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利益;
(c)当该雇员被确认有罪并被判处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的监禁时,雇主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其解雇并向其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利益。
第八十七条 工作中的偷窃
(1)当雇员涉嫌偷窃雇主、同事或客户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 雇主可以遵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中止其工作;
(b) 雇主应当自此事件发生后七天之内将此事以及采取的措施书面通知给一位劳动办
公室官员;
(2)如果在其陈述中雇员承认其偷窃行为或雇主有合理证据证明雇员的偷窃行为,雇主可以采取措施解雇该雇员并向其通知做出此决定的证据;同时向劳动事务官员和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工会分支机构领导发送一份复本。
(3)(开头部分看不清楚,暂时未翻译)
(4)如果在上述三个月以内,法院确认该雇员有罪,雇主有权解雇该雇员,该雇员无权获得任何补偿也无权获得上述一半的工资。
(5)当涉嫌的雇员被法院宣判无罪时,雇主可以采取下列行为之一:
(a) 恢复该雇员工作并继续履行与该雇员的劳动合同;或
(b) 按照本法的规定终止与该雇员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合同终止利益。
(6)如果三个月届满后,刑事审判程序没有结束,雇主应当向该雇员支付一半的工资,从该日期起,可以考虑对该雇员实施无薪假期措施。
(7)如果三个月后,该雇员被法院宣告有罪,雇主可以解雇该雇员。
(8)如果三个月后,该雇员被法院宣告无罪,雇主应当返还三个月中另一半的工资给该雇员,然后按照本条第(5)项的规定行事。
第八十八条 与工作场所相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对从事刑事犯罪行为而不是偷窃行为的雇员,雇主有责任对其实行本法列表中规定的惩罚措施。
第八十九条 工作地点的工会领导
如果雇主拟对属于当地工会分支机构的组成人员的雇员采取纪律惩罚措施时,该雇主应当同劳动事务官员就行书面协商。
第九十条 被解雇员工的投诉程序
(1)如果雇员不服其认为不公正的解雇决定,该雇员可以在解雇决定做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在安古甲岛的劳动事务专员或负责奔巴岛的劳动事务官员投诉。
(2)如果情况需要,劳动事务专员或负责奔巴岛的劳动事务官员应当在收到上述投诉的一个月内呈交给劳动调解委员会。
(3)(看不清楚)
(4)劳动事务专员或负责奔巴岛的劳动事务官员应当就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与有关雇主和雇员进行联系。
(5)有关的雇主、投诉的雇员或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的证人而不是辩护人都可以被传唤到劳动调解委员会作证。
(6)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令状的形式做出并约束所有当事人,该令状应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得到执行。
(7)如果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对投诉雇员的解雇是不合理的,其可以命令雇主:
(a) 向该雇员支付解除合同期间的所有工资;
(b)(ⅰ)重新雇佣该雇员并继续履行与该雇员的劳动合同;或
(ⅱ)按照本法的规定终止与该雇员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所有的合同终止利益。
(8)劳动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做出决定。
(9)如果劳动调解委员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做出决定,劳动事务专员应将该投诉呈交工业法庭处理。
第九十一条 投诉其他劳动纠纷的程序
(1)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认为存在违反本法或其他劳动法律的行为,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事务专员进行投诉。
(2)劳动事务专员应当任命一位劳动事务官员处理此事,该官员以令状的形式做出的决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如果劳动事务官员未能解决该劳动纠纷,他应当通知劳动事务专员,劳动事务专员应当将此纠纷呈交劳动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调解委员会做出的令状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4)如果劳动调解委员会未能解决该劳动纠纷,它应当通知劳动事务专员,劳动事务专员应当将同一劳动纠纷提交工业法庭处理。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工业法庭申诉。
第九十二条 劳动事务专员决定劳动纠纷投诉的权力
劳动事务专员收到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本法第九十一条提及的投诉后,他可以自行决定是遵循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还是将劳动争议呈交工业法庭处理。
第九十三条 处罚
(1)任何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其雇员实施纪律惩罚措施的雇主都应被起诉,在法院确认其违法后应处以相当于五百美元以上的罚款。
(2)任何违反本法规定解雇其雇员的雇主的行为构成对本法的违反,经法院确认违法后,应处以相当于七百美元以上的罚款。
(3)如果被罚款的雇主拒绝交纳罚款,应当将其财产和资产查封并变卖以交付罚款。
第七部分 退休、服务终止、解雇和终止合同补偿
第九十四条 雇主终止劳动服务合同的程序
(1)订有终身服务条款合同的雇员在退休时,雇主应遵循以下程序:
(a)雇主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到期退休的雇员;或者在未提前三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给予该雇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b)如果雇员是公积金部门或者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成员,雇主应提前三个月将该雇员将退休的情况通知该公积金部门或者是社会保险基金;
(c)除应由相关的退休基金支付的退休金以外,雇主应该在雇员退休时将所有本法要求支付的补偿金给予雇员;
(d)雇主应主动同附近的劳动事务官员和相关工会的分支机构联系,以做到保证雇员退休时得到公平的对待。
(2)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时,订有终身服务条款合同的雇员可以终止合同;
(a)雇员染上疾病或受伤,并经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b)雇员所在的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不再继续营业;
(c)雇主在本法容许的条件下宣告裁员。
(3)除生病外,雇员与雇主约定的其他终止雇佣合同的情况出现时,雇主应遵循以下程序:
(a)雇主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该雇员;或者在未提前三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给予该雇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b)雇主应该提前三个月将该终止雇佣该雇员的情况通知公积金部门或者是社会保障基金;
(c)雇主在咨询附近的劳动事务官员和有关工会分支机构的代表后,将所有本法要求应支付的补偿金给予该雇员。
(4)所有雇员,无论是订有终身服务条款合同的,还是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届满的,在到退休年龄的时候,都应该退休并得到相应的终止补偿金。
(5)在退休时,如果雇主仍然要求到达退休年龄的雇员继续服务,应该按照本法的有关条款与该雇员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雇员终止服务的程序
(1)订有书面服务合同的雇员,如果要在合同所定固定期限届满之前终止自己的服务除开本法所规定的在医疗情况下的终止合同,应该遵循以下的程序:
(a)该雇员应提前三个月告知雇主其终止服务的意图;或者在未通知时,给予雇主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b)该雇员应给工作地工会的分支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2)本条中的雇员不能享受服务合同届满的赏金,但仍有权获得其缴纳公积金中应有的份额。
(3)雇主应该将与该雇员对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记录送交有关公积金部门。
第九十六条 解雇
在固定期限合同届满之前,如果雇员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触犯刑律,雇主有可能依法终止合同。此时的合同终止,除其自身缴纳的公积金外,雇员无权获得任何补偿金。
第九十七条 终止补偿金
(1)所有服务期满,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都有权享有下列的补偿金:
(a)雇主应给予雇员服务合同届满的赏金,该赏金的计算方法是:该雇员最后一次被支付的工资乘以该雇员的工作月份,再乘上0.15的系数;或者
(b)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的费用,该雇员应由公积金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应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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