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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桑给巴尔劳动法

  (3)尽管有上述第(1)款、第(2)款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在下午九点到上午五点期间轮班工作的雇员提供往返雇佣劳动所在地的交通。
  (4)劳动部长应当以规章的形式规定若干种往返雇佣劳动所在地的交通形式。
  第六十二条 住宿和膳食的特权与权利
  (1)如果雇员的家庭所在地离工作地点有相当的距离,雇员完成一天的工作后不可能方便地返回,雇主有义务为该雇员提供适当的住处、膳食。该项义务应当订入劳动服务合同中,无论该劳动服务合同是书面的、口头的或通过劳动卡证明的。
  (2)不同类别的雇员的住宿标准应当分别具体地规定在劳动服务合同中。
  (3)雇主应当为住所远离工作地点的雇员提供住处、 膳食;住处、膳食应当按照劳动服务合同提供。
  (4)雇主应当向下述第(5)款中规定的雇员提供伙食补贴。
  (5)雇主应当自费为在宾馆、饭店以及类似机构中工作的雇员提供膳食。
  (6)集体劳动协议中应当规定上述第(5)款中雇员的膳食标准。
  (7)雇主应当向劳动规章中具体规定的雇员提供制服、特殊的劳动保护服装以及其他劳动保护装备。
  (8)上述第(7)款中规定的服装和劳动保护装备属于支付费用的雇主所有,雇主应当负责服装和劳动保护装备的安全性和清洁性以及使用该服装和劳动保护装备的雇员的安全。
  (9)雇主应当确认雇员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第(7)款中规定的服装和劳动保护装备。
  第六十三条 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
  (1) 一般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二小时。
  (2) 雇主和雇员可以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确定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八十
  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实行轮班工作制的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在某一天可以超过八小时、某一周可以超过四十二小时,但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二小时。
  (4)如果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达到八小时或八个小时以上,雇员每天有权获得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劳动规章中具体规定的提供特殊劳动服务的雇员。
  (5)雇主应当按照上述第(4)款的规定给予雇员一个小时休息时间。
  第六十四条 加班
  (1)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订立有关工作多少时间开始认定为加班的书面协议,那么任何一周中工作超过四十二小时的部分应当视为本条所说的加班。
  (2)加班时间的起算点不应超过本法第六十三条第(1)和(2)项中规定的时间限制。
  (3) 进入加班时段后,雇员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获取加班费:
  (a)周末期间加班,雇员每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两倍(月工资×加班时间×2/30×8);
  (b)节日和公共假日期间加班,雇员每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非公共假日每小时工资的两倍半(月工资×加班时间×2.5/30×8);
  (c)上述第(3)项(b)中的加班时间如果超过八个小时,雇员每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三倍。
  第六十五条 有关工时和加班费的规章
  (1)劳动部长应当采取规章的形式规定某些特定工作的最低工时和休息时间,但工时最长时间不能超过本法第六十三条第(1)和(2)项中规定的时间限制。
  (2)劳动部长应当采取规章的形式规定某些特定工作的最低加班费。
  第六十六条 每周休息时间
  (1)雇主不得要求雇员连续工作六天以上而其中休息时间不足一天。
  (2)为本部分目的,雇主应当给予雇员一天的休息时间,即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时间段。
  (3)劳动部长应当采取规章的形式规定上述第(1)和(2)项的规定不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
  (4) 劳动事务专员可以授权雇主为防止时令性货物损失而暂时免除执行本条规定。
  (5) 每一位雇主应当保存一份其雇员的休息时间的记录,在需要时提交给劳动事务官员或
  调查人员。
  第六十七条 公共假日
  (1)在雇佣期间,遇公共假日,雇员有权休假一天,雇主应当支付本天的全额工资。
  (2)为本条目的,劳动部长应当发布命令规定应当视为公共假日的具体日期,该命令应当登载在政府公报上。
  第六十八条 年假
  (1)每一日历年,雇员应当有一次雇主支付全额工资的带薪休假期,时间按每工作四个月七天计算。此项规定应视为雇主和雇员双方业已同意。但尚处于试用期的雇员不适用本款规定。
  (2)雇员在休年假时有权到任何其选择的地点旅行,但雇员应当将其目的地的地址告知其雇主。
  (3)雇主和雇员可以在一个工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商定对休年假的雇员预先支付该雇员平时可得的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假期间的工资,但在三年内对同一雇员实行此办法不应超过一次。
  (4)雇主在其认为需要时可以将雇员休年假延后,但此延迟不能超过两年。
  (5)雇主应当书面通知雇员延后年假的原因。
  (6) 年假被延后的雇员在延迟期间的工作时间也应当计算年假。
  (7) 延后的年假不能实行预先支付制度。
  (8) 雇员在休年假期间有权获得全额报酬。
  第六十九条 雇员的旅行费用
  (1)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足以使雇员和他的两个不超过十八岁的孩子往返坦桑尼亚的交通费,此项交通费每三年提供一次。
  (2)雇主应当使用可靠的交通方式提供服务,该交通方式应当能充分保证雇员及其家庭的人身安全。
  (3)集体劳动协议中可以规定上述第(1)项中规定的交通费的支付事宜。
  (4)如果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另有特别约定,雇主应当向其雇员提供往返坦桑尼亚以外的地点的交通费用。
  (5)任何没有进行过实际旅行的雇员无权取得上述第(1)、(4)项中规定的交通费。
  第七十条 临时紧急假期
  尽管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每一位雇员都有权获得带全额工资的临时紧急假期:
  (a) 如果雇员父亲、母亲、儿子或女儿死亡,临时紧急假期不少于三天;
  (b) 如果雇员丈夫死亡,临时紧急假期不少于七天;
  (c) 如果雇员姐妹、兄弟或同父异母姐妹、同母异父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
  弟死亡,临时紧急假期不少于二天;
  (d) 如果雇员准备结婚,临时紧急假期不少于三天;
  (e) 如果雇员的儿子、女儿结婚,临时紧急假期不少于二天;
  (f) 如果雇员的岳父、岳母死亡,临时紧急假期不少于二天;
  第七十一条 病假
  (1)如果医生确认雇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在雇佣期间患长期疾病而不能工作,雇主应当准许该雇员休病假。
  (2)非因工作原因或不在雇佣期间患病的雇员有权获得下述形式的病假:
  (a) 不超过六十天的带全额工资的临时病假;
  (b) 上述六十天病假到期后,如果医生确认该雇员仍无法工作,该雇员可以得到除上
  述六十天病假外的九十天病假,但在此九十天内该雇员只能得到一半的工资;
  (c) 第(2)款(a)、(b)项中规定的假期到期后,如果医生确认该雇员仍无法工作,该雇员可以再得到不超过六十天的假期,但此六十天内雇员将不能获得任何工资。
  (d) 第(2)款(c)项中规定的假期到期后,如果医生确认该雇员仍无法工作,雇主可以要求该雇员离职。
  (3)雇主决定上述第(2)款(b)、(c)、(d)项中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当地的工会分支机构领导的意见。
  (4)如果医生确认雇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在雇佣期间造成的个人伤害而患病不能工作,雇主应当准许该雇员休病假,假期如下:
  (a) 不超过六个月的带全额工资的临时病假;
  (b) 上述六个月病假到期后,如果医生确认该患病的雇员仍无法工作,雇主应当再给
  该雇员不超过三个月的病假,但在此三个月内该雇员只能得到一半的工资;
  (c) 第(4)款(a)、(b)项中规定的假期到期后,如果医生确认该雇员仍无法工作,雇主可以再给该雇员不超过三个月的假期,但此三个月内雇员将不能获得任何工资。
  (d) 第(4)款(c)项中规定的假期到期后,如果医生确认该雇员仍无法工作,雇主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终止同该雇员的劳动劳动服务合同。
  (5)雇主决定上述第(4)款(b)、(c)、(d)项中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当地的工会分支机构领导的意见。
  (6)有关雇主和工会可以在集体劳动协议中商定一些其他的关于病假的特殊权利。
  第七十二条 无薪休假
  (1)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给予其雇员不超过三个月的无薪假期:
  (a)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4)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届满前女性雇员生育的;
  (b) 当雇员向其雇主提供可靠信息证明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生病需要照顾,并
  且该雇员有意照顾其中某一上述人员时;
  (c) 当雇员想去陪伴在安古甲岛或奔巴岛以外休假旅行的丈夫或妻子时;
  (d) 在不减损本法第七十七条效力的情况下,当雇员想去参加居住在安古甲岛或奔
  巴岛以外的亲属的葬礼或悼念仪式时;
  (e) 在不减损本法第七十条(b)项效力的情况下,雇主可以给予丈夫死后申请无薪假期的女性雇员以无薪假期。
  (2)当一个企业由于原材料短缺、宾馆等行业的淡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营业时,经劳动事务专员许可后,雇主可以给一个或多个雇员不超过六个月的无薪假期。
  (3)当维持所有的雇员在职会影响到雇员或雇主的收入或危及雇员的安全时,劳动事务专员可以同意实行上述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无薪假期措施。
  (4)如果劳动事务专员由于任何原因认为上述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条件没有满足,劳动事务专员有权拒绝批准无薪假期措施的实施申请。
  (5)如果雇主不服劳动事务专员根据本条第(4)款做出的决定可以向劳动部长提出申诉,劳动部长对申诉做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6)雇主的无薪假期措施申请得到批准后,雇主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将此项批准、无薪假期的期限和实施原因等事项通知雇员。
  (7)在计算雇主的劳动合同终止利益时,雇员的无薪假期时间段不应计算在内。
  (8)每一位雇主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无薪假期措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a)雇主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与相关的当地工会分支机构领导进行联系,在确定具体的假期日期以前,向相关的当地工会分支机构领导陈述拟采取不超过三个月的无薪假期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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