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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危机――评“9·11”事件后,安理会反恐决议

  冷战时代,由于大国特别是美苏间的对立,否决权被频频使用[1](P.121-146),安理会要形成维和决议并非易事。某些有影响的决议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宪章创立的集体安全体系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大国之间的关系由对抗逐渐走向缓和,安理会决议的数量有所增加。1990年,安理会通过著名的第678号决议,授权会员国与科威特合作,采取一切手段恢复该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 之后,在波黑、索马里、海地和东帝汶等问题上,安理会都形成了维和的决议。
  然而在一些重大国际危机中,安理会由于大国的分歧仍然无法采取有效的行动。最明显的是1998年科索沃问题。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绕过联合国,对南联盟进行了军事打击,创造了一个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这一次安理会站在了反恐第一线,联合国在危机时刻又发挥了作用。这对恢复联合国维和的权威是有意义的。值得一提的是,安理会不仅迅速做出了反应,而且有关的决议都是一致通过。这在安理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表明了包括5大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反恐问题上的空前团结。这使得大国协商一致原则进一步体现了正面价值。 而大国协商一致情况越多,联合国在解决危机方面的作用就越大。这次大国协商一致原则的运用,对于未来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危机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然而,联合国能否进一步发挥维和作用,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大国关系的走向,特别是它们在具体事件中国家利益的互动。5大国这一次显示出的高度团结,一方面可以说是它们之间政治关系缓和的反映,但最本质的恐怕是个利益关系问题。有关的决议将恐怖主义视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表明恐怖主义是一种公害,反对恐怖主义事关各国的切身利益。这种由各国相同利益构成的共同利益,使国家超越了分歧走到了一起,于是才有了安理会的一致,才有可能在联合国框架下打击恐怖主义。
  有关决议还显示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三个决议都呼吁和要求国际社会协力合作打击恐怖主义。这说明在国际关系中,有一些重大的问题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的今天。恐怖主义问题是一个例证。恐怖主义跨国性的特点,要求动员国际社会采取联合行动,国际合作反恐必不可少。而仅靠一个或少数国家,无法解决恐怖主义威胁问题,再强大的国家也是如此。国际合作是解决各国面临共同问题的必经之路,作为集体安全组织的联合国得以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选择。
  因此,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在应对危机方面的作用,关键是发现和确认共同利益,认清和阐明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共同利益是国际合作的前提,国际合作是实现共同利益的途径。五大国超越分歧,以合作追求共同利益的政治意愿,是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危机的决定因素。
  二、 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的威胁
  安理会要通过决议,宪章第39条的适用不可或缺,因为按照第39条的规定,安理会只有在发生威胁和平和破坏和平情况下,才可以建议和决定为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第39条是宪章第7章的入门条款(basis article).安理会通过将“9•11”事件在内的恐怖主义行为视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确立了对该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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