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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与放的变迁论外资并购的理性监管理念

从收与放的变迁论外资并购的理性监管理念


李寿双


【关键词】外资并购 监管
【全文】
  中国人做事有时喜欢走极端(毛泽东语),外资并购的监管问题也概莫能外。1995年7月,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入股北旅股份,从而首开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先河。但是,首度亮相的外资并购并非一帆风顺。"北旅事件"之后两个月,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办发[1995]48号文:“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这就是我们习惯了的或者不得不习惯的“政令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理念。由此,外资并购陷入了一个长期的低潮。由此,外资并购在监管层面走向了一个“收”的极端。
   而这一切在七年后的11月的一周之内发生了彻底转变。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转让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突然重新全面启动。
  2002年11月7日,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
  2002年11月8日,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改组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外资并购未上市的非金融企业道路大为畅通。
   一周之内连发三道政令,使一度紧闭的A股市场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大门霍然洞开,所有非上市国有企业也开始开门迎客。但与此同时,除《改组暂行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的“审核前的听证程序”外,我们没有看到更多的有关外资并购规制的规定出台,而这一仅有的听证程序也因没有规定具体条件和程序而无从进行。迟至2003年3月7日,才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并购暂行规定》中第19条到21条规定了巨型外资并购的申报程序 。但这一申报程序由于缺乏基本的操作要件从而基本上沦落为只具有象征意义的文本规定。中国的市场对外国投资者打开了,但除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我们几乎找不到可以遮掩自身利益的法律屏障。由此,外资并购在监管层面又走上了一个“放”的极端。
   本文注意到,千呼万唤的《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高调出台(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中国推行法治化的经验表明,制度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对于法治化状态的实现,比制度更重要的是群体性法治理念的形成。同样,法治化政府的确立也需要政府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秉承一个理性化的监管理念。对于外资并购的监管也是如此,那种一朝“收”到彻底而一照又“放”到放任的疾风骤雨式的监管方式不利于一个健康市场的形成,更惶论促进国企改革深化,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在相关规制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这种非理性的监管方式恐怕免不了落入“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朱鎔基语)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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