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委托资产独立性的比较研究——从法律文本的角度
资产所有人基于对他人的信任将自己所有的资产交给他人进行运作、管理或掌管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商业设计,但是在资产脱离资产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资产所有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其中心环节首先就是如何保障资产的安全。在现代法律制度下,这一点是通过保障受托资产的独立性来实现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能形成委托财产的方式包括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委托贷款、证券公司代理的证券交易和社会保障基金。那么在这几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是如何保障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保障资产所有人或委托人的利益的呢?下面我们就目前我们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做一分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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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中有关资产独立性的规定
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本质特征之一,关乎信托设立的价值和信托目的的实现,因此
信托法对于信托资产的独立性设置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4)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5)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禁止。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a)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b)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c)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