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药企业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更应当考虑。现行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对医药企业来说确实不够合理。中标企业同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实际上是成交确认合同,得到的是医疗机构作出的单一货源承诺。对中标企业来说,签订合同并不是交易的结束,而是交易的开始。药品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张进入医疗机构的门票。在没有销量、汇款保证的情况下,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付出0.6%的中介服务费,显然也不合适。
建议将中介服务收费以“合同采购数量为准”改变为“以采购订单为准”。药品购销合同是医疗机构作出的单一货源承诺,合同采购数量难以确定,中介服务费无法计算。采购订单是实际发生的、真实的采购信息,是购销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按照采购订单计算中介服务费准确、合理,便于操作。同时,将缴费时间由“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调整为按当月实现的订单金额缴纳。签订合同时医疗机构和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交。要求企业为单一货源承诺付出整个合同采购期的中介服务费是不合理的。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的条件下,中标企业的实际订单金额是可以实时监控的。中标企业完全可以依据订单金额按月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这样的中介服务费便于计算,反映了企业的实际销售情况,符合药品流通中介服务收费的国际惯例,医药企业容易接受。
2.7 从药品采购、使用两个环节,治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各地普遍认为集中招标采购是“阳光工程”,彻底打开了药品交易的暗箱,可以从根本上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可是,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并没有因为集中招标采购而被真正遏制。有人甚至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将“小腐败”边成了“大腐败”,将“分散的腐败”变成了“集中的腐败”。造成这一争论的主要原因是从源头上纠风的说法夸大了集中招标采购对纠风的作用。现行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能够起到纠风的作用,但无法从源头上纠风。集中招标采购仅仅实现了成交信息的公开,没有实现订单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公开。如果认为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是“阳光工程”的话,那它只不过是刺破药品交易黑幕的一缕阳光,还不能使药品交易过程阳光普照。只有通过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才能彻底打开药品交易的暗箱,使药品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对纠风的期望值过高,是不切实际的。
对集中招标采购和纠风的关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表现在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规范采购行为可以减少甚至杜绝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多年来我国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主要发生在药品的使用环节,不属于采购问题,不可能通过规范采购行为来解决。药品采购过程的全面信息化有利于纠正药品使用环节的不正之风。但对纠风发挥关键作用的是信息化而不是集中招标采购。不加分析地认为纠风是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目标,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从源头上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或者认为集中招标采购会滋生新的腐败,都是片面的。
集中招标采购给我国药品流通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的。尽管这些变化是初步的,很不彻底,更谈不上成熟和完善。但坚冰已经打破,方向已经明确,我国药品流通现代化的大潮从此将不可阻挡。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对我国药品流通的最大贡献,是它促使医药行业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接受了一系列现代药品流通方式,为我国药品流通的现代化进行了必要准备。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是过渡性的,但在集中招标采购推动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能够与国际管理接轨的现代药品流通体制将会应运而生,患者为药品流通不良成本买单的历史将会彻底结束,广大人民群众将会从中得到更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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