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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方不满意”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个“药方”

  2.4 实现医疗机构采购“集中招标采购”成交品种的订单信息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订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将采购金额较大的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其它品种采用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据初步统计,按通用名细分剂型后将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按采购金额排序,采购量最大的350个品种(约占总数的6%)占采购金额的70%以上。抓住关键少数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既可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有能够极大地减轻企业负担。
  在医疗机构采购“集中招标采购”成交品种的订单信息公开的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改变监管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中标品种被同类品种替代。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抓住关键少数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将重蹈“一中标就死”的覆辙。只有要求医疗机构改变集中招标采购的实现方式,上网进行成交撮合和订单处理,政府主管部门才能够对集中招标采购进行有效监管。
  2.5 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改变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方式
  美国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peration ,GPO)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9年。当时纽约的医院管理者认为有必要为洗衣服务行业建立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在20世纪最后25年里,集中采购成为医疗机构采购活动的主流模式,GPO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成为医疗机构进行采购活动时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机构。GPO能够为医疗机构节约10%~15%的采购成本,每年通过降低产品价格为医疗机构节约330亿美元的费用。GPO为医疗机构提供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推动医药产品的标准化,帮助医疗机构强化采购管理。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借鉴GPO 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电子商务技术与集中采购理念充分融合,发挥互联网无处不在的优势,形成集中采购供应链成员之间协同合作的机制,促进商流、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的一体化流动。为医疗机构提供快速实时、公开透明、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服务。[4]
  2.6 调整药品招标服务收费政策,关键不在于服务费率,而是收费方式
  2001年9月29日,原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最高费率为0.6%。2年多来,围绕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合理性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招标代理机构认为现行费率偏低;医药企业尤其是药品批发企业认为现行费率偏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抱怨不是没有道理。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率同其它货物类商品相比确实明显偏低。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货物类商品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也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但最高费率为1.5%,大大高于药品招标采购的费率。药品的招标采购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其它货物类商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率为什么应当低于其它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最难接受的还不是收费费率,而是收费办法。各地医疗机构同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均不确定采购数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几乎无法获得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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