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也是一个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通过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同其他“三项”改革政策措施相辅相成,可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规范采购行为,解决采购问题。片面夸大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认为对药品流通问题,甚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都会“一招就灵”,只会降低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增加改革的阻力,影响“三项”改革的整体政策效果。
2.1 建立有效的医药费用分担机制和药品费用制约机制
实际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可能规范医院的采购行为,即制约医院采购权。而导致目前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除了制约医院采购权外,还要制约医生的处方权。如何制约呢?必须建立有效的医药费用分担机制和药品费用制约机制。例如由“社保”部门制订本地区的单病种收费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另外,目前城镇医疗保险亟待调整医药费用分担机制,由“社保”部门针对每类药品制订报销基准价格,这种基准价格应以国产仿制药的平均价为依据,患者使用单独定价药品或合资药品就要自己对超出部分买单,或者通过商业保险给予补偿。这样才能体现城镇医疗保险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合理分配“社保”资源的原则。
2.2 国家应当调整招标药品的定价政策
国家应将现有定价政策调整为:医疗机构销售中标药品只要不高于招标前的政府最高限价即可。这样就确保了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的切实利益,医疗机构也会为了本院利益而与企业进行充分的价格谈判,努力获得最低购入价。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医疗机构获得的最低购入价,定期调整药品的政府最高限价。这样患者也就获得了好处。如此,才能使医院利益与患者利益相统一。
2.3 建立国家权威的药品身份认证系统,减轻企业的负担
集中招标采购全面推行以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反映集中招标采购加重了企业负担。集中招标采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证明文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要求。尽管各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大致相同,但企业仍需要对所有项目、包括一个采购集团重复进行的项目提交证明文件。各地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都要进行资格审查,有的项目还要进行初审、后审,企业需要应对所有审核认证,并保证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各地对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理解不同,做法各异,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应对证明文件认证的工作量。
招标品种过多以及证明文件的重复提交、重复认证,在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框架内是难以解决的。尽管《工作规范》、《文件范本》强调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但《文件范本》仅仅规定了手工操作方式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其他配套文件也没有对电子商务在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应用提供支持和保障。国内外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实践证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物。没有药品电子商务的广泛推广应用,是无法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因此,目前亟待建立国家权威的药品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提供统一、规范的身份认证服务,停止对证明文件的重复提交和重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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