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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方不满意”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个“药方”

  但是,我们必须相信市场规律——“没有买方获利就没有招标采购”。药品招标降低了药品收入在医院业务收入中的比例,而医疗服务收费却迟迟不予提高。无奈,医院便纷纷找来中标企业再次“讨价还价”,一定要再压下几个百分点,以堵上本院“欠收”的“窟窿”,使自己真正成为招标的“获利方”。于是,现在的药品集中招标就像在演戏:医院不真正压价,企业也不报真实的价。[2]
  1.2 竞争残酷、销售成本不减,企业不满意
  我国有6 70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16 700余家药品经营企业,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着“企业数量多、实际产量少、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低”的现象。国家近几年通过强制性的GMP、GSP认证达标,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提高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以及降低价格压缩利润空间等一系列措施,力图整合有限的制药资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际上也发挥了同样的作用,多数中、小型企业在大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无法胜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这些企业无情地关在了医疗机构的大门外。
  企业不满意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临床促销费用”无法减少。药品是特殊商品,患者在医生面前完全是在被动消费。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之后,临床促销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是乎谁的药能拿出更多的“临床促销费用”,谁的药就好卖。那些价格已经下降到底的中标药品,因为没有空间进行临床促销,便成了无人问津的“死标”。于是,现在的企业在投标报价时间,既要留出与医院再次“讨价还价”时的“回扣”,又要留出进院后的临床促销费用。
  1.3 降价不明显,临床用药不合理,患者不满意
  据卫生部公布的统计资料,从2000年到2002年,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支出,平均每门诊人次递增5.2%,每出院人次递增5.4%,分别比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递增率下降17.7%和14.8%。为何所谓的“大头让利给患者”效果不太明显呢?关键是用药不合理。处方“回扣”导致的临床不合理用药是加重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主要原因。我国的上市药品种类多,质量价格关系复杂,临床用药的选择余地很大。无论是药品采购行为,还是政府的价格调整行为,影响的都是药品的价格水平,而不是临床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和合理应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得以完善之前,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将在很大程度上被临床不合理用药所抵消。在不能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前提下,患者将很难真正分享集中招标采购带来的好处。[3]
  2 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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