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段祺瑞的卫队枪杀请愿队伍中的初中生,是因为客观上分不清也分不开挤在一起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从而是间接故意的话,那么国民党军队在逮捕刘胡兰之后当众用铡刀将其铡死,则完全是明知故犯,是直接故意。他们违反了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⑤的规定,完全是故意违法,故意屠杀未成年人。即使按照后来颁布的《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动员戡乱时期
宪法临时条款》,刘胡兰也不该被处死。这次屠杀充分暴露了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的残暴、虚伪。
然而,刘胡兰的死,责任也有毛泽东一份。毛泽东对刘胡兰,从轻里说是不负责任的,就像不法资本家对童工不负责任一样;从重里说是残忍的,就像军阀政府屠杀未成年人一样残忍。如果说徐谦、李大钊让谢戡、陈时棻、朱良钧等孩子送死,属于经验不足、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毛泽东等人让刘胡兰送死则是明知故犯、不择手段、情无可原。毛泽东手下的人,让一个十三岁的小姑娘在党旗下宣誓作暴力革命的先锋队、愿意为党牺牲一切,是对小姑娘的精神奸污,是犯罪行为,这和“与完全自愿的小姑娘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一样。
未成年人是可以在成年人的指导下做些家务的,革命时期未成年人当然也可以在成年人的指导下做些“政治家务”,但是不应当让他们担任政治领导,更不应当让他们加入只有成年人才能加入的暴力革命的先锋队——共产党。让刘胡兰入党并领导一个村的土地改革,完全超出了家务劳动的性质,是彻头彻尾的使用政治童工,是残忍、甚至是谋杀。违反了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条关于“年满十八岁者,方得接收为党员”的规定,也背叛了马克思主义反对使用童工的革命原则。
国民党集团在逮捕刘胡兰之后,不仅不以解救的态度保护她,不仅不向联合国、国际共产党情报局等国际组织揭露毛泽东使用童工的不道德行为,反而比毛泽东更残忍,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残酷地铡死了不应当处死的未成年人,这充分暴露,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不仅残忍、虚伪,而且愚昧、无知、无能。
(三)
1947年2月,毛泽东为刘胡兰题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1957年1月12日,刘胡兰陵园在云周西村落成并对外开放,1959年改称刘胡兰纪念馆,占地面积63000多平方米,位居全国个人纪念馆首位。刘胡兰纪念馆是中宣部命名的“全国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之一,也是团中央、民政部命名的“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是国家教委、团中央、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授予的“全国百个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也是山西省、吕梁地区确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