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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着——禁乞令与乞丐生存权保障

  于是,一个荒诞不经的现象出现了:假设一个乞丐到了北京,被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为由驱赶到了苏州,马上,他的行为就变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到了上海,就很有可能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乞讨行为,在同一个国家里,居然有如此不同的定性与评价。特别是上海市有关部门,居然可以把“地铁乞讨3次”解释成“扰乱公共秩序”,而且可以依此规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我们知道,“地铁乞讨3次”显然不是现行犯罪。对于刑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专门机构才能做出。其他的解释均不具法律效力。而且,“地铁乞讨3次”的行为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形,因此政府部门的解释无疑是滥用权力的行为。
  我们推进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公共权力依法得到约束、公民个人权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对乞讨行为进行限制的有关部门,打着“公共利益需要公民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的旗号”,显得义正辞严,也似乎具备了法理上的正当动机。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对中国的人权与法制建设而言,当前的问题并不是公民权利无边无际,而是要防止政府权力的频频越界。因公益之需要求公民让渡权利,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显然,“禁乞令”的出台并没有符合这样的正义要求,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体现。
  “禁乞令”的不断出台进一步恶化了乞丐的生存状况,但是我们知道,乞丐的生存困境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所以保障乞丐的生存权不仅是废除禁乞令的问题,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五、行乞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贫困是行乞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古今中外,行乞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存在。就乞丐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而言,他们都是因为生活、生计所迫而走上了乞讨的道路。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转型的特定背景下,政治上的宪政机制、保护民权的法治化以及为市场化提供基本保护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的条件下,社会竞争的失败者,常常很多都是不公正地被对待者。12 对绝大多数乞讨者而言,他们是由这种历史的、政治的、社会的原因造成的,迫于无奈,他们离乡背井、流落天涯,在城市里以放下自己尊严的尴尬谋求一份延续生命的食物,他们是这个社会最弱势的群体。
  2、观念的因素是导致行乞的思想原因。
  对于这一点,又可以从社会的角度及乞丐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社会的角度,大众普遍存在着对乞丐的歧视心理,自然而然地将乞讨者排除于主流社会之外。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思想观念,也就不可能向乞讨者提供任何可以改变他们现实生存状况的机会,而他们也就只能以行乞的方式继续生存下去;
  从乞丐的角度,在被迫放弃了主流社会的行为方式以后,很有可能自暴自弃,在观念上就放弃了自我改变生存状况的努力,从而持续行乞的生活。
  3、制度缺失是行乞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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