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禁乞令”的制定及出台以后,我们查阅了很多报纸和网站,十分遗憾,我们没有听到乞丐的只言片语。作为这一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应当同样有表达的自由和说话的权利。当一条条可能剥夺他们基本生存权利的规定出台的时候,我们没有能够通过任何途径了解到他们的意愿,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任何可以反映这种意愿的机会。可以说,他们已经完全为社会漠视和遗忘了。随着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我们看到一般的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施压反映他们的要求,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时听证制度的实践。但是当管理规定的相对人是乞讨者时,在立法者的潜意识里,是允许乞讨,还是维护城市形象,就仅仅是一个“不这样,就那样”的选择,在决定一个群体的命运时,假如我们不让这个群体发表任何意见,这是典型的“隐蔽的暴政”。禁乞令以如此的强权逻辑的方式出台,完全是一种秋风扫落叶式的冷若冰霜的管理方式,不由得让人想起“禽流感”期间人们对鸡的态度。当我们继续像处置物品一样对待乞丐的时候,不知道这是乞讨者的悲哀还是人权的悲哀?
西方哲学家塔西佗说:“如果你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说出自己的感受,这将是极大的不幸。”10 ,这无疑阐明了话语权的重要性。我想,如果乞丐的话语权不能得到保障,对乞丐群体而言,将意味着永远的灾难。
4、“禁乞令”——权利平衡的偏差。
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一切权利皆由其派生,本质上生存权优先于一切权利,在法律权利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当有其他权利与生存权相冲撞时,这些权利也必须为人的生存权让路。当乞丐行乞的权利妨碍到了其他人诸如不受干扰、自由行走等权利时,其他人在法律层面上也应该对乞丐的行乞自由予以容忍。
对于其他公民的这些弱于生存权的自由或权利,我们认为,只有在遭受难以容忍的损害时,才有得到保护的迫切需要。而当上位权利需要得到保障,要求他们为此做出一些微小的牺牲时,这一让渡应当是符合正义观念的。尊重乞丐的生存权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证明它存在的合理前提,剥夺了某些人的生存权,即使其他权利能够得到完善的保障,这种权利体系的构建也会最终陷入崩溃。
人权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是一种稀缺资源,但无疑它也是使社会和个人保障合理平衡的最有价值资源。我们认为允许一种错误方式存在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更好的方式,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禁乞令”存在的基础实在不能使我们对这种不正义予以容忍。无论如何,作为人类活动首要价值的生存权是绝不妥协的。
5、“禁乞令”——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大,有悖现代人权精神与法治。
从各地禁乞的理由和对于相关乞讨行为的定性看,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令人不可思议。
北京在有关地带限乞的理由是:影响城市形象和公共交通安全;苏州的理由是影响形象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定性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轻则驱赶警告,重则治安拘留,强制“救助”并遣送回家乡,“更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上海的理由是“扰乱公共秩序”,轻则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重则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于刑事拘留。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