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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着——禁乞令与乞丐生存权保障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上,收容遣送却是纳入“民政部简介──社会福利事业”的网页之中的(http://www.mca.gov.cn/about/yewu6.html)。它对收容遣送的说法是这样的:“收容遣送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对城市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教育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猜想,也许我国制定收容遣送制度,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和保护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践过程中,这项制度被异化了,反而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
  2003年春,“孙志刚之死”被披露出来后,震惊全国,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博士以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与此同时,民政部还于7月21日向社会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至此,已经施行了21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寿终正寝。
  从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到实施《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以前,在收容遣送存续期间,乞讨是不自由的,无论收容遣送的对象范围如何扩大,无论收容遣送制度如何在执行中扭曲变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从来都是收容遣送制定法定的、永远不变的固定对象。如今,在新的救助管理制度下,对于乞讨者来说,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几个字的变化,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这等于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从另一个角度宣告了“行乞也是一种自由”。因为《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这意味着,是否接受救助,完全凭乞讨者个人自愿。如果乞讨者没有求助于救助站,他就可以在城市里自由的乞讨。6
  孙志刚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得了弱势群体的自由以及公民的权利和尊严,我们为一个年轻生命逝去感到悲痛与惋惜的同时,也为人权保障的进步感到欣慰。然而,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上海、苏州、南京、广州等地纷纷公布了“禁乞令”,其他很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酝酿类似的禁乞文件,这一系列举动为刚刚取得的一些人权保护进展又蒙上了一层阴影。从苏州、上海等地出台的禁乞令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太多的强制,看到了太多太多收容遣送的影子,看到了久违的执法主体——公安和城管。当已经废止的《收容遣送办法》以“禁乞令”的形式光荣“复辟”的时候,我们的心情比以前更加沉重。
  四、禁乞令——乞丐的生路在哪里?
  禁乞令是各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在这些规定中,通过设置“禁讨区”,以禁止乞丐在繁华街道以及其他公共区域行乞。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保障行乞自由的时代价值。对乞丐而言,乞讨行为是他们在遭遇天灾人祸时获得社会救助的最直接、最高效的手段。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及时、高效、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必然会有人选择乞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社会就不应只满足于政府救助站这种单一的救助方式,而有必要承认他们采取一些合法的自救行为。允许他们自救,本身也是一种救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各地的禁乞令却在不断的制定,禁乞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乃至每个乡镇可能都有一些地方属于“形象工程”不宜乞讨,如果按照现有的逻辑均出台禁乞令的话,那么就会堵死乞讨者最后的求生之路。由于禁乞令本质上是反“行乞自由”的,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条件下更是剥夺了乞丐的生存权,这也是我们反对“禁乞令”的根本原因。对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禁乞令漠视人权的实质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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