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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着——禁乞令与乞丐生存权保障

活 着——禁乞令与乞丐生存权保障


王煊林


【摘要】本文从保障行乞自由的意义出发,通过阐释行乞自由与正义的紧密联系,表明了行乞自由的不可任意剥夺性。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从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的角度,阐释了行乞自由的内涵。本文还特意联系《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和《救助管理办法》公布施行的背景,从人权法的角度对近日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禁乞令”进行了评析,以期解决乞讨人员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文章最后分析了行乞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相应的提出了保障行乞人员生存、维护其基本人权的措施。
【关键词】行乞自由 生存权 社会保障权 禁乞令 社会保障制度
【全文】
  一、背景资料
  1、各地禁乞规定及具体做法
  南京:《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2004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本市车站、码头、机场、四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公安、城管执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实施救助。对不听劝阻,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苏州:《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2003年12月15日公布),禁止在观前街、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进行乞讨。对不听劝阻的乞讨者,要遣送到民政部门。对屡劝不听者,还可以进行罚款、治安拘留、移送回原籍,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上海市针对地铁乞讨、散发小广告、违规设摊、卖报等行为的整治行动开始"升级",对违规者的处罚将从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上升到刑事拘留。(新京报2003年12月26日)
  2、乞丐的窘迫生活
  事例一:2003年12月11日,青海一乞丐韩兴国在去沈阳市救助站的路上被零下15度的寒流冻死,而就在此前的12月9日也曾有某40岁左右的乞丐在沈阳车站被冻死,很多流浪的乞讨者两三天没讨得一口饭是常事。
  事例二:最近一男青年途经南京时遭遇不幸而只能行乞街头,但是由于南京禁乞令的施行,没有能够乞讨到足够的钱物以维持生活,以致病倒街头,被工作人员送到收容救助站。然而收容救助站并未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救助,而是将他送到鼓楼医院便撒手不管。鼓楼医院因为该男子身上无钱又将其扔回街头,最后该男子久病不治而亡。
  以上仅仅是乞丐悲惨生活的一个侧面,他们是这个社会最弱势的群体。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健全的情况下,行乞自由是他们维持生存的底线保障。
  二、保障行乞自由是维护乞丐人权的必然选择:
  1、乞丐与行乞自由
  乞丐,乞讨之人也,一般是指因生活所迫,食不果腹,出外以乞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或人的群体。1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极少数选择乞讨生活方式,愿意过流浪生活的人。对于这些人而言,只是有乞丐的外观,从本质上讲,他们并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乞丐的范畴。故本文的论述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乞丐”的概念,同时更因为这一部分群体的人权状况是亟待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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