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在古代中国人眼里,讼特别是打官司就成了不光彩的同义语。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带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讼棍”等等便是。
范忠信教授在书中提出贱讼的本质是害怕而非鄙视。(7)他认为,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讼。即是说,中国人并非真正的把讼看成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而只是因为它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而鄙视之。因为恐讼、恶讼而贱讼,这是中国古代法观念的一个有趣的逻辑。(8)其后,他还列举了一系列的史料记载加以证明上述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得出了结论:即贱讼的本质是害怕。我觉的有一定道理,但还是不能完全信服。我个人认为贱讼的本质不是鄙视,也不是作者所认为的害怕,而是诉讼弊大于利的利益衡量结果。人们为什么害怕诉讼或是鄙视诉讼?那是因为历史性的或经验性的认识告诉他们 :诉讼会破财受罪,即使胜诉了所得结果也不能让自己满意,。如此的利害得失考量,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诉讼弊大于利。只要不犯法,不受牵连,便于法律不发生关系,这就是万幸了。长此以往,人们逐渐会形成这样的观念,即与他人交往中发生冲突和争端的时候,应尽量争取在衙门以外解决,免得花钱,妨碍作业。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人民都遵守习惯,按着习惯来办事、进行各种活动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贱讼的本质是利益选择的必然结果,害怕或鄙视的认识都有其合理处,但却没能揭示贱讼最根本的原因。
贱讼观念之所以能够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范忠信教授在其著作中进行了分析,他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1)稳态的、不流动的、等级制的农业社会组织形式致使诉讼必然存在的不利后果;(2)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3)诉讼中易受讼师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9) 这一观点虽说没有错,但我个人认为贱讼观念形成的原因不应仅限于此,还应该有更深刻的原因。
从“贱讼”观念形成的社会根源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不仅如此,宗法时代所提倡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的地缘关系,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 ,再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纷争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而是寄希望于纲常礼教的德化作用和族长邻右的调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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