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范教授在书中所言,中国古代法的重要作用在于惩强暴,以救乱世。法律仅仅是乱世所需,仅仅是用来救暴止乱的。如非乱世,法就成了夏裘冬扇。(3)东汉时期的王符就认为:“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罚不重则恶不惩……故凡欲变风改俗者,其行赏罚也,必使足惊心破胆。”(4)唐陈子昂也说:“圣人初制天下,必有凶乱之贼,叛逆之臣,圣人诛兄殄逆,济人宁乱,必资刑杀……凶乱既灭,则必顺人施化。”(5)这些都把严法重刑看成是不正常时期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救暴止乱的工具。因此,法或刑常被看成“不祥之物”、“凶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东坡才声称“读书万卷不读律”。法既然那么不吉利,又有谁喜欢它呢?
三、 从中国古代法的结构看,法律以
刑法为主。
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犯罪活动,而犯罪活动则是人与人、人与社会间尖锐矛盾的产物。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因为与他人的尖锐矛盾而起,故自然会进一步加剧双方人格关系的紧张程度。
瞿同祖先生在其一篇学术讲座讲稿《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一文中曾提到:“试观唐、宋、元、明、清律,主要是
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都属于公法的范围,民法很少,对于大部分民事、商事都为法律所不过问。”(6))因此中国古代法不是主要用来调整人民及人民团体的生活和活动的,这大不同于西方的法律。至于律例虽然属于民事性质,但违犯规定的处罚方式同样是附以笞、杖、徒、流处分,这于刑事犯罪无所区别。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如果将纠纷提交官府处理,那败诉的一方将受到刑事意义上的处罚,自然会从深层次上加强双方业已存在的矛盾,造成双方人格关系的紧张。
四、 从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看,贱讼观念是为最显著的特征。鄙视、厌恶诉讼活动,一直是中国古代文化观念的典型特征之一。这一思想层面的认识既是诉讼加剧人格关系紧张的逻辑起点,也是诉讼加剧人格关系紧张的必然结论。由此可见,贱讼观念与诉讼加剧人格关系的紧张有着相辅相承的关系,下文将结合范忠信教授的观点和我个人的一点认识,对中国古代法中贱讼观念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