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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人格否定与个人之有限责任

  明示的、数额既定的偿债担保财产是自然人有限责任的前提基础。该项制度当然不会以牺牲交易安全,特别是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此外,自然人有限责任并非没有边界,应当以善良、正当、合法的商事行为为限。侵权、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当然一概排除在外,而是直接适用以个人全部财产为清偿范围的无限责任。
  
  [注 释]
  (1)本文的写作来源于我在北京农学院为法学专业99081大专班讲授《企业法学》课程过程中突发的灵感。
  题目中之所以使用“法人人格”,而未使直接使用“公司人格”是为了避免与早已存在的“公司人格否定论”相混同。该理论发端于英、美等国,通常情况下肯定公司人格,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予以否定,与本文完全不相关联。“个人”就是法学中的“自然人”,完全是为了称谓对称 。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我的同事佟占军先生。在备课过程中,我曾就许多相关问题求教于他,茅塞顿开,颇受启发。此外,他还在图书资料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鸣谢。
  (2)作者系北京农学院政法系责任教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讲师。
  (3)参见赵旭东:《企业法律形态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4)关于法人理论证成的观点,可重点参见江平等:《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 马克思的国家与阶级理论就是最好的注释。一个集团(统治阶级)可以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借口去压迫另一个集团(被统治阶级),其结果必然是将巧取豪夺来的所谓的“整体利益”转化为统治阶级的集团利益,进而转化为集团成员利益。在这个世界上,从来就不曾出现过名至实归的群体利益,一切利益最终必将回归个体。
  (6)参见江平等:《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参见马俊驹等:《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8)此种理论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9)参见聂德宗:《交易费用、经济绩效与文化:西方法律与经济学理论评析》,《学术研究》,1997年第一期。
  (10)参见[美]威斯通等:《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唐旭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9页。
  (11)参见[英]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12)参见聂德宗:《对法律制度功能与效率的经济学阐释》,《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4期。
  (13)本文所指的“揭开面纱”,与西方国家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有实质差异。关于后者可参见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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