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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承担本案待证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

由谁承担本案待证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


张立明


【关键词】待证法律事实 举证责任
【全文】
  由谁承担本案待证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
  [案情]:
  原告:池某。
  被告:某铁路医院。
  2002年9月23日原、被告补签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自2000年3月14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合同期内使用自己的科技和医疗技术成果,利用被告的医疗设备条件做介入治疗手术、会诊、培训医务人员,开展科技和新技术,举办国内培训班,并逐渐提高被告方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被告的知名度,及增加经济效益。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为原告购买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新住宅楼一户,所购住房全部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购房资金来源由被告用原告方做介入治疗所收入手术费的50%作为购房资金。在诉讼中,原告举示手术通知单、工作登记册主张实施有效介入治疗腰间盘突出手术费150节;实施颈椎肩盘突出手术22节;实施股骨头无菌坏死、脑血栓形成造影、溶栓肢体血栓形成造影类手术32次;实施肝肾卵巢囊肿、胸腔积液、睾丸鞘膜积液手术30个。被告对原告以上实施介入治疗手术的工作量予以承认,但对原告主张实施腰肩盘突出手术被告按每节收费1500元;对实施颈椎肩盘突出手术被告每节收费4000元;对实施股骨头无菌坏死、脑血栓形成造影、溶栓肢体血栓形成造影类手术被告每次收费1500元;对实施肝肾卵巢囊肿、胸腔积液、睾丸鞘膜积液手术被告每个囊肿收费1000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被告保存有病历记载治疗和收费价格,被告只提出了经原告填写或经原告填写并签名张辉等7位患者的病历和刘少华等10名患者住院费计算单及住院费结算单,大部分收费低于原告的主张价格,以此否定原告对价格的主张。
  2002年9月12日,被告为原告购买一户住宅楼出资108000元,因其资金困难原告垫付了31013元,该房已交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手续,也未退还给原告垫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手续,并退还垫付款。被告以原告购房资金积累不足为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认为自己创造的收入超过了购房资金积累,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将所交付的房屋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手续,并退还垫付款。
  被告认为原告的资金积累不足为其购房。
  本案的议焦点是原告的手术治疗费的50%是否等于或大于139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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