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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和反政治化角度看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不是一个内在的必要性的问题,而是一个机遇的问题,制定法的不完美性总是存在,任何制定法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总是存在漏洞和脱节的地方,而对这漏洞与脱节的填补和完善正是法学的任务,在实践中,法学的的确确在发挥着这个作用,从一定的程度上说,(既不是过于追求法的稳定性的法典形式的,也不是过于不确定的习惯法形式的)制定法更有助于完成法的使命:完成对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是否要制定法典,跟一定的社会背景,特别是政治背景、宪政氛围,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可以找到无数的例证,法国1804年民法典的颁布,正是在拿破仑考虑到为了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果实,防止和反对失去权势、地位和重要财产的旧贵族势力的复辟企图的明确的目的的指导下进行的;德国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也与德国国家统一的完成为了彰显德国的民族精神和威廉皇帝的丰功伟绩有着重要的关联,近百年的学术准备也是德国民法典编纂的一个机遇性条件。清朝末年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的政治背景正是满清政府在面对汹涌的革命浪潮和外国列强势力的肆意侵扰,宣布变法,推行新政,然后才是进行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活动。而进行民律草案的制定工作就是直接服务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政治目的,“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16]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所进行的数次民法典编纂如同一个个任性的冲动一样,一次次地为编纂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的激昂理性所鼓动,却一次次地为突如其来的政治风雨所击破,民法典编纂冲动的最脆弱的地方在于没有宪政制度的所提供的内在的价值上的支持。历史的鲜活的事实,告诉我们:民法典的编纂,抛开法学家(特别是民法学家)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追求和学术荣耀以外,完全是一个机遇问题,一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开明和宪政进步的机遇问题。
  衡诸目前的现实来看,在立法的层面上进行法典的编纂活动为时尚早,但是作为一种学术上的准备,在法学层面上的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思考与讨论,应当先行,立法与法学的能否良性互动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入立法层面的先决条件,立法对法学的尊敬与倚重一日未建立起来,所进行的任何立法层面的法典编纂活动,都将是一种跨年度的民事法律文件的汇编工作。立法对法学的真正地尊敬与倚重的建立,有赖于政治的开明和宪政的进步!
  综上所述,在当前,所进行的立法层面的法典编纂工作是徒劳无益的,只会生产出来更多的失望和奚落、嘲笑和讽刺,法学层面的法典编纂的学术准备工作,正是要努力加强的地方,中国能够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和学术流派,从而拿出来民族的然后才是世界的东西,对立法机关的随意和任性以及对法学的轻视与偏见要保持一定的警惕、冷静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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