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而言,有三个层面的动向是值得进一步考察和促进的。首先是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年轻化。采取这样举措的目的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功能和活力。其次是大多数省市党委书记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并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动向。 “党进人大”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因为从这以后,党的负责人就有可能从“当然的人民代表”转变成“当选的人民代表”。与此同时,有些省市开始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另外还有一个动向,即在选举区、县人民代表的层面,容许和鼓励自荐候选。现阶段自荐候选人的主要意义不在“当选”,而在“竞选”,目的是在基层人民代表直接选举中加强竞争性,从而为选举制度改革营造气氛、积累经验。除此之外,有些地方还在试行对乡长和县长等关键性行政首脑的公推公选,根据民意进行政策“召回”、官员弹劾以及法规撤销等等。从这些纷纭现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中国,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课题已经被提上各级权力机关的议事日程。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国家法治为基本内涵和标志
法治国家要求政治法治化。法治是指治人者先受制于法,权要在法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法的范围活动。我们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经济按规则运转,首先政治要按规则运转。有人谈到我们中国经济运转问题时说,企业破坏经济规则和政府破坏经济规则是小巫见大巫。我们现在看看,市场经济发展好的国家都是政治法治化的国家。政治法治化就必然要求政治民主化。人们的一切活动要按规则运转,在法的范围内活动,这个法必须是体现大多数人意志的法,不能体现某一个阶层,某一部分人利益的法。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市场经济体制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不同制度的国家都纳入到其中。由此伴随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民主政治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浪潮。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致力于现代化,致力于发展商品经济,我们必须应对这种挑战。
法治国家要求社会法治化。也就是要我们这个社会从伦理型社会,即行政型社会转向法理型社会。就是人们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受法律的调节。商品经济是大流通,大交往经济,生产的前提是为了卖,因而在这种条件下,血缘关系淡薄,生产的前提是为了卖,这个时候就有可能造假,因为不是为了自身的需要。在这种条件下,仅靠个人的道德,个人的良心,靠软的伦理性调节已经不可能了。因此只要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只要是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都要实施道德立法。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发展,一个行业发展,一个单位的发展,不能把发展寄托于某个人的良好的道德上,应该从制度的角度上去构建,用最好的制度去构建社会、行业、单位的发展。因此我们讲道德还要从最基本的道德层次,从法律的角度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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