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宪政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说成文
宪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宪政意识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意识。宪政意识与成文
宪法相对而言,是一种观念上的
宪法,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在内容上是多层次的、多元的。它可以是人们
关于宪法的明确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是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心理感觉和态度。[1]
4
宪法意识是指人们
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反映了公民对国家
宪法的制定、执行、保障、修改、存废等重大问题的基本认识。内容上包括了人们对
宪法的基本看法,对现行
宪法的态度和要求,对
宪法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为合宪性的评价,以及人们
关于宪法的知识和修养等。层次上划分为
宪法心理和
宪法理论两个层次。
宪法心理是人们对
宪法现实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直观感觉,以及各种情绪和愿望等。它是
宪法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是
宪法理论形成的基础。
宪法理论又称
宪法思想体系,是人们对
宪法问题一种系统化、抽象化的思想观点,是对
宪法的理性认识,它是
宪法意识的精髓,在整个
宪法意识中占据支配地位。同时,在表现形式方面,根据
宪法意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
宪法意识和集体
宪法意识。前者是指个人对
宪法的基本看法和评价,以及个人对
宪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修养。后者是社会群体对
宪法的基本看法和评价,以及对
宪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所持的理论观点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