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波普诺书,第209页。 〔41〕 波普诺书,第208页。 〔42〕 例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0-543页。 〔43〕 霍贝尔书,第119页。关于杂乱婚和强妻习俗的相关内容可参见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三编《家族观念的发展》,第379页及以下;以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29页。 〔44〕 “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10-211页)。 〔45〕 王铭铭:《想象的异邦》,第127页。 〔46〕 政治人类学将传统政治制度按照其成熟度由低到高分成游群、部落、酋邦和国家四类,其中游群制度与部落制度属于非集权制度;酋邦和国家属于集权政治制度。从政治整合方式、领导权分布、群体决策方式来看,集权政治制度都比较单元化,非集权政治制度在这些方面表现了比较分散的状况,往往不具有集中处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的社会制度。 〔47〕 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杜彬彬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98页。 〔51〕 王铭铭:《想象的异邦》,第121页。 〔48〕 同上注,第127页。 〔49〕 可参见吉尔兹对“瑞格瑞格”被舆论逼疯这一案例的描述(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载《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及以下)。 〔50〕 周长龄书,第125页。 〔51〕 正是如此法理学书本大多认为习惯法是法律的最初形态。 〔52〕 在人类学上,把那些专门从事宗教事务的人,如祭司、萨满或巫术师等,统称为宗教专家或者宗教职业者。 〔53〕 ]石川荣吉:《现代文化人类学》,周星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页。 〔54〕 举一个日常的例子,中国传统社会(甚至沿袭至今)在大年初一这一天一般要求家人不得劳作,不许打碎碗碟,甚至不许说不吉利的话,这其实也是一种禁忌(虽然违反它不至于有严重的后果,但大部分人还是惯于遵守),但这却与法无涉,并不由法律来调整和制裁,所以认为禁忌本身就是原始法律本身的看法也不可取。 〔55〕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初民社会的禁忌丰富――如晋见首领时,不能超越规定的距离;不许伤害和食用某些动物和植物等,都是在社会中规定着的种种形式的禁忌(石川荣吉书,第150页。)――而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禁忌的内容,如食物禁忌、性禁忌、图腾禁忌大都会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 〔56〕甚至在上述三大类催生法律的因素之间也是互动的。例如,经济的发展使得宗教职业者的分化成为可能,而政治或者宗教权威的形成又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57〕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米勒、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58〕 李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第10版),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PRENITICE HALL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58页。同书第60页,作者又说权威的发展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以同意为基础,并有可供其支配使用的暴力作后盾。 〔59〕 张冠梓书,第25页。 〔60〕 埃文思-普里查德:《努尔人》,褶建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61〕 参见L. J. Pospisil, The Ethnology of Law, p. 49;以及各类法理学教科书,如张文显书,第57页,“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等等。此外,举一个法律须有强制性的例子:比如那些由国家颁布的,在一定范围内(包括全国)普遍适用的非强制性政策就难以纳入法律的范畴。如国家颁布鼓励农民积极种植棉花,鼓励国民节约能源等劝导性、引导性的政策,虽然是由权威的国家机构颁布的,但由于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不具有法律的特性,因而不能成为法律。 〔62〕 L. J. Pospisil, The Ethnology of Law, p. 48 . 〔63〕 张文显书,第183页。 〔64〕 参见“被染指或渗透了阶级倾向性的习惯,一经得到社会权威力量,如国家权威力量的助力,就会破土而出,成为法的胚芽――习惯法,也即文明社会最初的法。”(周长龄书,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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