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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法系程序正义原则的形成

  到了十六至十八世纪,欧洲大陆法学家们试图在忠实于罗马法传统的同时,对之加以改造,使之适应当时的实际需要。7 这就是当时发生在欧洲大陆并产生了深远影响的“罗马法现代化运动”。它直接影响了法、德、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为之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标准范本,这一完美的形式和资产阶级革命所产生的新时代的法权内容相结合,最终导致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形成。“比较而言,这些因素对盎格鲁—萨克逊法律思想毫无影响,但在当代德国和欧洲大陆的法律思想中,他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8罗马法对欧洲大陆国家的强大影响与欧陆国家倡导理性建构的传统是分不开的,诚如英国法学家阿瑟公爵所言:“罗马法在欧洲得到承认,靠得不是强权的理性,而是理性的强权。”然而,理性的强权对英国法治的形式理性---程序正义的影响却是微乎其微的,原因即在于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和形式理性的传统已经形成。而只有在法治实体内容的影响上,理性强权的作用才充分显示出来。自1215年英王被迫同贵族订立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时起,一直到十七世纪洛克根据自然法的原则提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则并经历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尤其是经历了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和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法治的实体内容—自由、平等、正义等最终确立,它与完备的法治形式共同构成了英国的法治化的宪政制度,从而为人类社会走上法治提供了第一个也是成功的范本。
  纵观英国法治的发展史,可以说英国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化为近现代的君主立宪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尊重传统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渐进的动态平衡中完成的,它的经验主义的形式理性向世人表明:“长期的经验能够获得很多创建,由此所导致的法律上的裁决,往往是当事人的理性不能立刻看出其合理性之所在的,但从久远的效果而言,却是经受得住考验。” 9
  
  
  
【注释】  (1)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之李步云《序》,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2页
(2)范亚峰《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下载自互联网

(3)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第257页
(4)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第258页
(5)郭成伟《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6页,转引自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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