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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法系程序正义原则的形成

论普通法系程序正义原则的形成


魏治勋


【关键词】普通法 程序正义 法律传统
【全文】
  李步云先生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原则时认为:“根据国际的公共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或称法治原则)主要有以下十项,即:法治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利制约,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党要守法。” 1可以认为,这十项法治原则的前九项应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贡献,而尤以最先走上法治道路的英国的贡献最为突出,其宪政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法治意识的觉醒,启示了人类文明的新时代。作为现代宪政与法治精神重要制度与观念的程序公正或曰程序正义首先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长期行宪经验中形成并演化总结而来。所以,英国在行宪历程中孕育和生长的经验主义的重视形式价值的程序正义精神,形成了普通法系独具特色的法治模式。“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了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宪政模式。”2 英国普通法的程序正义原则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与历史过程中形成、演化,并与随后形成的实体正义相结合,共同构成了英国的现代法治制度。
  英国的法治发展与以法国为代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治发展相比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它不曾发生由罗马法的复兴所引起的法的观念的彻底的改变与更新,也不曾经历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法典化而引起的法制革命(尽管它曾经受到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并开始注重成文法的制定),英国资产阶级法治的发展是英国历史长期发展演化的产物,并以普通法的发展为载体和存在形式。所以探讨英国法治程序正义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就必须从考察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与形成的历史开始,而1066年诺曼公爵对英格兰的征服是英国独具特色的普通法发展史上决定意义的开篇。因为,在此以前的盎格鲁-萨克逊时代的英国法是整个欧洲日尔曼习惯法的一部分,英国本土法律传统与欧洲大陆尚无明显区别。正是在诺曼征服之后并以此为开端,在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直到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逐渐形成了普通法独特的法治传统---经验主义的形式理性传统。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之后,其统治的最大难题是被征服者的反叛与不服从。征服者威廉一世认识到被征服的当地居民在人数上居于多数且对征服者深怀敌意,而征服者作为少数派,从长远看如要取得稳固的统治就必须大力强化统治秩序。为此,威廉一世采取了如下措施:其一,通过对业已存在的联保制的整顿使每一位当地居民认识到自身的守法责任,使之更加自我控制,更加自觉地服从统治秩序;其二,宣布自己为英国国王,宣布所有财产属于国王并从原有领主手中夺取过来重新分配自己的侍从,并通过层层分封建立起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统治体系,并以此作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其三,改革国家机构,建立以强大王权为中心的集权的政治结构,封建中央集权化统治秩序最终形成。这种统治秩序的“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建立一种不同于先前的社会制度,而是如何引入一种组织这种社会的有效机制。一个单靠军事力量所组织起来的统治秩序是很难持久的,而必须把这种统治秩序经过一种‘合法程序’转化为多数居民能够认同的社会秩序。因此,对于统治者威廉来讲,在建立一种社会制度的同时还应保留一些英国人固有的制度,以便把自己塑造成英国人真正的君主,而淡化作为一个外族入侵者的形象。于是诺曼人以封建制度为基础,以集权化的政治体系为支柱,依据英国固有的习惯法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普通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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