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的法律环境之重
西部地区应该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营造一个什么样的环境呢?我认为首要的是良好的法律环境。关于“环境”, 《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7月版)中注释为:(1)周围的地方;(2)周围的条件或状况。在此我们只能取其第(2)种意义,所以法律环境就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其周围的有关法律的条件和状况, 具体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和监督。法是与国家基于同样的原因、 同时产生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法律就是取得胜利,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从法与国家起源的依连性不难理解法律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 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的强有力的工具。正是由于法律的干预, 个人专制和权力的滥用得以遏制,社会发展得以文明、公正、秩序地进行。 而在这被需要的良好的法律环境中最重要的是有关政府和法制的关系问题, 因为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最具体和直接的实施者。
何谓政府?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道出了政府的本质和职能:“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应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下,......”由此可见, 政府是一个特殊的也是最大的社会关系主体,其特定的职能决定了其行为机制必然要法制化。没有法制化, 就没有政府的现代化,也就不能实现政府运作的高效化。所以, 以法制化来架构政府并规范其“行为”,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抵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正如一位外国法学专家所言: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腐败,只存在不健全的法律。1987年4月,我国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提出了“政府法制”的概念。 所谓“政府法制”就是政府在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等方面建立的法律制度及其以法进行的职能活动。政府法制与行政法制并非同一概念, “政府法制”在实践中通常是指行政法制中涉及政府的那一部分内容。政府法制工作在实际中早已存在,但在此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并加以强调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 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由此也导致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专业化,单靠立法机关已不能适应时变的需要。此刻, 政府在立法中的作用愈发地凸现出来。就管理国家经济、行政事务来讲, 恐怕没有比政府更有发言权的国家政权机关了。 正是由于政府在国家内部事务管理中的厚重地位,所以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 西部地区必须重视“政府法制化”的问题。 否则会影响到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全局。只有建立起依法行政、高效、廉洁、 充满活力的政府,才有可能成就“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舍此,则成功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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