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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吗

  其二、受理本案体现了新的诉权理念。近年在我国兴起并逐渐实践的诉讼利益学说,提出“只要有诉讼利益就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的观念,认为只要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要求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笔者对该观点深表赞同。《条例》第13条规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可见,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召集业主大会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定和章程规定的职责,业主在使用内部程序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其提起诉讼显然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法院应当受理。
  其三,民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在国家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住宅小区和商厦的规模已十分庞大,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操作的不规范等原因,使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矛盾日渐增多,该类型的纠纷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而民法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纠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纠纷虽属其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问题,但业主已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若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拒绝以司法权介入施以救济,业主们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大量的社会纠纷亦无法解决,不利于法律功能的发挥。
  其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权利。由于小区业主往往人数众多、一盘散沙,在业主委员会拒不按照《条例》和章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时,业主们无法行使投票等权利,也很难自己召集到必要的会议投票权数召开会议,在此情况下,业主基于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其五,业主的诉讼与股东诉讼具有相似性。从《条例》的规定看,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与股份公司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十分相近。业主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业主委员会类似于董事会,而业主大会则类似于股东大会。业主们完全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运作方式去运作,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公司法董事会产生的程序产生和运作。而在公司法上,股东诉讼制度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已得到充分的探讨和发展,司法界亦给予了支持和肯定。那么,具有相似性质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诉讼,也并没有不可解决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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