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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吗

业主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吗


李小东


【关键词】业主 业主委员会 诉权
【全文】
  
  
  业主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吗
  周凯 李小东
  去年11月,某小区建成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已在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制订了业主大会章程,章程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直未按章程规定正常运转,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今年2月,部分业主因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多次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按章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商讨对策,但业主委员会不予理睬,部分业主遂状告业主委员会要求其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时,业主是否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有意见认为,业主不可以直接起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管理机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纠纷是其内部问题,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业主委员会并未侵犯业主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法院不应也不宜受理。笔者对此存有不同看法,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理由如下:
  其一、受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作为单个或多个独立于业主大会的个体,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并无上下隶属的关系,仍属于平等主体关系。《条例》第15条赋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可见,业主委员会具备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属民事诉讼法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同时,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而业主的权利源于其对物业的财产所有权,业主委员会拒不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章程,必然直接或间接损害或影响业主的财产权。在此意义上讲,业主因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而提起的诉讼,仍然属于平等主体间基于财产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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