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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议解决与人大调解机制

民事争议解决与人大调解机制


李小东


【关键词】民事争议解决   大调解机制
【全文】
  民事争议解决与人大调解机制
  目前,在我所在的城市,由政法委员会牵头,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参加的一场构建大调解机制的活动正开展得如火如荼,且这一机制的建构作为一条有益的经验法则被媒体广为传颂。毫无疑问,这对于化解当前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将社会系统工程导入纠纷解决,迎合国家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方针政策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大调解机制的建构也不例外。因此,将大调解机制看成是解决社会纠纷的良方妙药,人为地夸大其在当下中国法治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危险的。
  1、大调解机制建构仅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古老东方经验的现代化。民事争议及其解决机制是伴随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而发展的,从原始的自决到由第三方介入的调解和仲裁,以及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道屏障的诉讼。这一发展的进程同时也告诉我们,其实个人的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个因子,社会矛盾是由无数个人纠纷组合而成的,解决个人纠纷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个人纠纷的解决方式的社会化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所谓的大调解机制的建构其实也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我看来,它是我国古代调解经验的现代化发展。在古代,介入调解的第三方力量可能相对比较单一,诸如利用宗族的关系为纽带。而如今的大调解机制中的第三方介入则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它缘于对各种有效社会管理力量的整合,由单一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但必须指出的是,大调解机制的建构并不是解决社会矛盾与个人间纠纷的灵丹妙药,它仅仅是作为一种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应当不当地夸大其功效。常常会在有关这方面的宣传材料中看到这样表述,由于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全市“民转刑”案件下降了多少比率。很显然,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样的论调是不唯物的。首先,这似乎表明,只有刑事案件才能称得上是社会矛盾,而民事争议不是社会矛盾的因子;其次,“民转刑”案件下降的直接和必然原因是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吗?这没有任何实证的分析,因为仅仅某一种类案件数的下降并不必然表明是大调解机制在发挥作用,或许是其它制度的作用。除非能够证明在同一年度内,若不实行大调解机制,“民转刑”案件数就一定能上升。所以我们看到了不当夸大大调解决机制建构的功效往往会造成一些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笑话;再次,因为不当地夸大了大调解机制的功能,所以不少地方政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所谓大调解机制配套设施的建设,比如,建立诸如调解室等等,且有不少地方象这样的建设多数流于形式,或是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在管理资源或是司法资源比较紧张地今天,实在算不得是一个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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