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官选任严格,稳固任职。提高法院选任的门槛,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有资格被选任法官。因为法官只有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才能胜任审判工作,正确处理案件,否则独立审判就没有质量保证。而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不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对于法官的任用,无论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都应该坚持“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不可任意移调、撤职、免职、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才能进行弹劾、撤职、调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并给予法官充分的申辩权。实行了不可更换制度,法官便无需担心因秉公执法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独立、公正地位,并依法大胆处理案件。德国大法官傅德曾说过,“终身任职是人民对法官所能够期望的最好的而且最具独立性的方式” 。
第三,法官有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法官的薪水由法律加以确认,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予法官高薪待遇,法官退休年龄一般较大,退休后可以拿到优厚的退休金。优厚的退休金可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其在职时保持独立、公正、廉洁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第四,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
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法官的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后者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从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上讲,每个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独立就无从谈起,而如果审判独立不能独立,司法独立就失去了其根本内容和基本价值。
第五,法官行为自由并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制定相应的弹劾、惩戒机制。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这对于保证法官独立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经验对于证据进行认定,既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一个内容,又是实现独立审判的一个必要保障,法官只有在思想上内心上是独立而自由的,其审判行为才有可能做到独立自主,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
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官不需要行为准则。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同样对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与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违规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制定相应的弹劾和惩戒规定,建立相应机制,对法官进行监督,以促使法官依法办案,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化,创设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