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司法独立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足,离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有很大的距离,现实非常严峻,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有着深刻的原因。现代社会公认,司法与立法、行政存在根本的区别,它应该有着自己特有的属性和相应的活动方式及管理体制。但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因素,存在诸多弊端。司法的特殊属性尚未被人们所普遍认同,法院的行政化活动方式与管理体制根深蒂固,法院的制度改革存在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和难以涉足的禁区。表现在:
1、法院的用人权、人事管理权及办公经费、设施装备、工资福利等为地方财政所操控,而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这是我国难以实现司法独立的症结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的地方各级法院的人权和财权均归属地方,即人员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由地方党委或者组织部门考核同意,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这种体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地方各级法院被限定在地方势力范围之内,司法权力被地方化,地方对于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极大,使得司法机关越来越多的受到了地方利益的左右或人大权力的影响,名义上的国家法院蜕化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地方法院。而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屡见不鲜,这种保护主义的泛滥导致对所谓司法公正的追求无异于缘木求鱼。司法不独立导致了司法不公正,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破坏。
2、党政和司法不分,法院被视为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审判活动的职能部门。法院设置与行政机关对应,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为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创造了条件,同时法院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受制于地方各级政法委,致使行政干涉司法常常成为现实,司法工作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3、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按照行政化模式构建和运作,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对司法独立造成了很大影响。现行的审批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请示汇报与指导制度等等,基本上都是依据行政运作机理进行权力配置,这与司法独立的要求还是有差距的,有待改进。
4、法官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整体素质偏低,有部分人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从而使得司法独立难以落实。近年来我国已经在法官录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了法官素质,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都必须以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为前提,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5、普遍性的信用危机严重阻碍了法院地位的提升和其功能的进一步扩张。
作为法律的合法解释者和代言人,法律的精神和底蕴是通过法院这一重要媒介向社会公众传达的,法律的实施状况影响着法院的形象,而法院的信用水平则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纵观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有几个因素影响着法院的权威性。一是执行难,当然这个状况的造成是有着诸多因素的;二是前述司法行政化现象导致法院具有较强的依附性,难以克服行政权力的影响以及物质资源匮乏的现实障碍,经费不足是长期困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难题之一,这必然会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司法腐败现象的愈演愈烈,这可以说是法院经费不足、法官薪酬低以及司法不独立等因素孕育的怪胎。从今年两高发布的有关规定来看,国家已经开始下大力气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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