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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理念的内涵及制度构想

  2、制约其他公共权力,进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追根溯源,司法独立原本就是基于制约权力的目的而诞生的。司法不独立,就无法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就无法约束日益膨胀的公共权力,无法抵御行政机关的干涉和影响,因此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实现司法独立显得尤为迫切。在我国政界有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司法腐败是最大的的腐败”,司法腐败的问题在我国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实际上,司法腐败往往与行政干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根源在于行政腐败,我国的司法腐败实质上是行政腐败的衍生物。对于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的中国,对于市场经济繁荣与腐败现象蔓延并存的中国,对权力制约、遏制腐败日益迫切的中国,实现宪政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无疑是理性的选择,才能有效遏制行政腐败,制约公共权力。
  3、优化法官素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首先,可以优化法官素质。司法独立不仅要求法院独立,更强调法官的独立性。而法官独立理念贯彻于司法实践的重要前提是法官素质的普遍提高。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构成司法机体的细胞,所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都需要法官通过对个案的裁判获得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始终是最关键的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亚理士多德也指出,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 ,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法官在社会中肩负着代表正义的职责。由此可见,法官素质的高低维系着整个司法体制的命运,司法独立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否则所谓司法独立就只能是乌托邦。
  法官素质应该包括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两个方面。司法独立的实行能够促进法法官素质的提升,意味着只有社会精英才会有机会通过层层严格选拔成为法官,过去人人可以成为法官的场景将成为历史;司法独立将意味着法官将享有优厚的待遇,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和裁判权,使得法官职业真正成为一个令人向往的高尚职业,法官阶层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同时司法独立也意味着法官将承担较以往更大的司法责任,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然促使法官努力钻研业务,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审判能力,从而巩固自己在司法界的地位,以确保其来之不易的崇高社会地位和社会荣誉不至于丧失,逐步造就一只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这一方面,西方国家法官队伍的较高素质,不能不说是其司法独立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其次,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司法效率是国家建立和实施司法制度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一至理名言说明了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实践证明,司法独立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基本途径和有力保障。实现司法独立,可以保障法官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的依法进行司法活动,才能及时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可以减少乃至消除外部因素和外部势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效地防止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还可以将法官从繁琐的行政化程序中解放出来,提高司法效率,而我国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法官纳入了一种等级服从格局中,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裁判,这种无视法官独立地位的制度削弱了法官的荣誉感和尊严感,环节太多,必然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资源。
  四、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现状以及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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