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司法的维度看,司法独立的最基本的意义在于它创造了司法公正的前提。其一,司法独立是法官客观公正的保障。因为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官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同时,只有坚持法官独立,才能使诉讼中保证司法公正的全部程序设置发挥效用,否则,法官不受其理性的支配而服从于外来的干涉和压力,庭审程序即被“虚置”,公正将无法实现。其二,司法独立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司法活动是一种有众多社会因素介入的机制,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决定可能受到某些方面出于不同目的的干预,确认并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才能抵制不正当干预。其三,司法独立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条件。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意味着司法责任的独立承担。因此,司法独立制度有助于防止责任界限模糊,从而有利于加强司法官员的责任感,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
再次,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也来自于司法权本身的特点即维护司法权的需要。相对于议会主权和政府对全社会的积极而全面的管理,司法权是相对弱小的和易受侵犯的。从功能上看,它只起一种“最后保障”的作用,即为公民权利行使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最后的保障,因而其权力行使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方式,其范围限于形成争议构成诉讼的社会问题。这一功能性特点,使司法权成为一种“抑制性权力”,容易受到其他权力尤其是行政权的侵犯,只有坚持并保障司法独立,才能发挥司法在制衡机制中的效能。
三、司法独立的重要功能
从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独立的重要功能:
1、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和基本人权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反映了司法活动所固有的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价值准则。司法独立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司法独立是最重要的保障。只有实行司法独立,法官在内心和行动上能够完全独立自主的行使职权,才有可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决定,实现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本身也要求法院和法官必须是独立的,在司法过程中除了服从法律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干扰或者外部势力的染指。可见,司法独立对于结果公正有着直接的意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独立的最基本意义正是在于它创造了司法公正的前提。
由于司法具有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因而它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有效的手段。司法权与生俱来的弱小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保证社会公平的完全实现,但是如果司法实现了真正的独立,社会正义就有了最后一道防线,独立的司法既是法律的盾牌也是社会正义的盾牌。司法独立归根到底也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可以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体现,通过司法过程的中立性和自主性保护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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