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体制及其发展方向
刘大生
【关键词】城市体制改革;普及央辖市,取消县级市
【全文】
一、我国的城市类型
我国的城市有三大类型:省级城市(央辖市)、州级城市(省辖市、区辖市)和县级城市(省辖市、州辖市、地区行署辖市、盟行署辖市和市辖市)。省级城市又有正省级城市(完全央辖)和副省级城市(央省共辖或央区共辖)之分,正省级城市又有特别行政区城市和普通行政区城市之分;州级城市又有有立法权的州级城市和无立法权的州级城市之分。所以,从政治地位上看,我国实际上存在着六类城市。
二、我国现行城市体制的合宪性问题
1、副省级城市不合宪法。
宪法第
三十条将城市分为三类,即中央直辖市,较大的市(即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没有副省级城市之说,副省级城市不是宪法上的概念。这些城市的市长享受副省长的待遇,副市长享受正市长的待遇,显然没有
宪法根据。
2、市管市体制不合宪法。
宪法第
三十条规定央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划分为区和县,没有规定这些城市可以划分为区、县、市。所以,市管市(包括央辖市管市)的体制显然没有宪法根据。
3、市辖区和县级市管辖乡、镇不合宪法。
宪法第
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可以管辖乡、民族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即县级市)则不能划分乡、镇。目前市辖区和县级市普遍具有的管辖乡镇的权力显然不是宪法赋予的。
4、副省级城市和州级城市的立法权没有宪法根据。
宪法第
一百条规定中央直辖市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没有赋予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城市立法权,这些城市的立法权在宪法上没有根据。尽管《地方组织法》和《
立法法》对这些城市的立法权有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毕竟与
宪法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