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On the obligation of the Junior School-accident-case
陈晓军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频频见诸各媒体之端,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就案件处理结果所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颇为尖锐。本文拟从法律与现实两个角度出发,分析现行法律的缺陷及与现实的相左之处,试图寻找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之新架构。
[Abstract] Recently, the Junior school-accident-cases are often reported by all kinds of news units and have become one of social focuses widely noticed. As far as the obligation of case is concerned, there is a sharp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update nation law and the social reality.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will analyse the flaw of the update law and the aspect different to reality from two angles of law reality,try to find the new frame about the obligation of the Junior school accident case.
【关键词】未成年人 校园伤害案件 监护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全文】
一、据以研究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1 1998年11月20日早,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冲在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打伤及腹部,经医疗诊断,张冲左睾丸破裂,左阴囊血肿 ,双侧睾丸包膜下充血,阴囊血肿,不得不做“左侧部分睾丸、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术后,张冲身体一直未痊愈。1999年3月21日,年仅16岁的张冲自杀身亡。后来,张冲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00万元。
案例二 西安某学校,在下课休息期间学生张某在讲台上敲黑板,学生王某不满,双方为此争吵并发生打斗,王某将张某打伤,老师闻讯赶来组织同学将张某送医院治疗。后因治疗费等协商不成,张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三2 西安某学校,下午学生在学校操场玩耍时,唐某被学生孙某和李某架起并摔到地上,造成唐某手臂错位性骨折,休学三个月。因在学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的家长后将学校和孙某、李某家长告上法庭。
以上是几则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案例。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因在幼儿园或学校(以下简称在校园)致人伤害而引发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案件呈较强的上升趋势,就损害结果而言,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究竟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不同的利益群体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且分岐甚巨。我国现行民法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何,有无与现实相左之处及内在缺陷,颇值研讨。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和规定的设计都应蕴含其内在的价值选择及现实合理性,均需考量诸多关键要素。笔者拟就该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不揣浅陋,以见教与大方。
二、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及其责任承担的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