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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方略谈

  四、从外围向中心逐步深入取证
  以证据与犯罪事实的证明关系为准,可将经济犯罪的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如果说直接证据位于证据体系的核心,那么间接证据则处于证据体系的外围。从获取的难度来看,间接证据比直接证据更容易收集。间接证据虽然不象直接证据那样可以单独证明犯罪事实,但由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却同样能够固定犯罪事实。同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巧妙地出示间接证据,也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供述犯罪事实。
  例如在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间接证据:一是贿赂款物的来源,包括用于贿赂的款物从何处所得,出于何种目的,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及背景;二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包括受贿人在何时、以何身份、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三是受贿人同一时间经济收支情况反映出的贿赂款物的去向。查实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后,再使用证据就易于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所犯贿赂罪行。
  五、运用秘密手段辅助取证
  使用密拍、密录、监听、特情、跟踪等秘密手段所获取的犯罪线索虽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可以对调查取证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首先,使用秘密手段可以发现证据所在,指明取证方向。如根据特情提供的赃款、赃物藏匿地点进行搜查,即可起获赃款、赃物这一重要证据。其次,使用秘密手段可以获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逃避侦查的企图,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获取犯罪证据。如通过技侦手段获悉犯罪嫌疑人即将销毁罪证,即可采取搜查措施将证据提取并加以保全。再次,使用秘密手段可以掌握重要的案情资料,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通过秘密录音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言词后,在审讯中播放,可有效地消除其侥幸心理,使其不得不如述犯罪事实。
  六、运用谋略巧取证据
  除了正面开展调查取证之外,在侦查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势设计相应谋略,制造某种假象,从而形成有利于取证的良机,巧取证据。一是“打草惊蛇”,即在外围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迫使其采取匿证、串供、移赃等反侦查行动,再采取秘密手段发现证据或线索。二是将计就计,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审讯陷入僵局时,故意“网开一面”,为其“提供”串供、移赃的机会,再采取侦查措施发现并获取证据。也可由侦查人员出面,假意受其收买,为其串供、移赃“提供”便利,从中发现并瓦解其反侦查防线。三是投石问路,即在突破同案犯或重要关系人后,取得其配合,由其同犯罪嫌疑人接触,套取其关于犯罪事实的陈述,并秘密录音。也可由其摸清匿证、移赃等动向,为取证创造条件。四是调虎离山,即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为防止其阻挠调查取证,趁其不在岗位之机或者由单位领导指派其出差之机,深入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五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实施反侦查,可有意掩盖调查取证的真实意图,如欲查某个人的经济犯罪问题,却有意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多个人;欲对某一特定问题调查取证,却有意扩大到对多个问题取证;欲复制某份书证,却扩大到复制多份书证。这就使得对方不明真相,无从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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