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品的网络传播上,有学者更是主张直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只是必须支付适当的报酬,甚至连集体管理组织这个中介都跳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之规定也支持此点。 此时的著作权似乎已弱化成一种纯粹的报酬请求权。可见,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其权利行使)的限制上,知识产权法有向社会公众倾斜的态势,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品的推广使用。
五、知识产权法在制度整合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变迁一般是围绕
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的调整或修正而展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种仅局限于自身范围的调整或修正,已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比如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处于传统
著作权法与
专利法的交接地带上。因此,各自相对独立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需要相互沟通,相互融合,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即深刻的表现出了
著作权法与
专利法的综合和交叉。
著作权法或
专利法的基本原理,在解决布图设计的保护上往往捉襟见肘。比如,若采用
著作权法,由于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
著作权法过长的保护期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若采用
专利法,由于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条的不断减小和集成规模的不断提高,故难以达到
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因此,各国纷纷采用专门立法的保护方式,既可以借鉴
著作权法的经验,也可以吸取
专利法的惯例,同时又适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需要。《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可以说是
著作权法与竞争法的融合。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数据库特殊权利”,其实正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前对数据库的保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