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

  上面介绍提三种情况,对第一种和第二种一般在理解上不存在问题,第三种情况却不是这么简单,实践中问题也较多。比如说还是这个案例,李四说我把你的钱取走了不错,但取款只是一个事实,并不表明行为的性质呀,也就是说我取款是借钱还是还钱你张三说不清楚呀。你要说是借钱,只有拿出借条才行。你法官说我提出了新的主张,由我证明是还钱不是借钱,这不对。不是由我证明的问题,而是张三根本就没有完成证明责任。既然张三没有完成证明,就是证据不足,就应当驳回起诉,哪还用得着我举证呀?
  李四说的很有道理呀,张三只证明了一个事实,但这个事实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真相呀,是不是张三没有完成举证,李四不必承担证明责任了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应有排除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完成了证明责任,证明的标准是什么;三是当双方均对其主张没有进行充分的证明,法官如何来判。上述问题中第二个问题是证明标准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认证规则问题,这些问题是我们以后要谈到的问题,这一节课不暂不涉及。只有第一个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我们只对此进行讨论。
  什么叫排除权利行使障碍呢?是指原告不仅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还要证明这个权利不存在任何障碍。比如一原告追讨欠款,原告拿出欠条,这是权利存在的凭证,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呢?比如说过时效、已抵销等。可见,权利行使障碍并非原告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而是被告的抗辩主张。对这些内容让原告举证显然超出了原告的主张范围。同时,在诉讼法上之所以规定证明责任,之所以要对证明进行分配,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于法官不得因此拒绝作出裁判,所以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实现双方公平的对抗,没有证明责任的规定,诉讼就会丧失对抗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再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时候,主要应考虑的就是公平公正性。比如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证明责任是由医院负担的。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患者大多没有医学知识,而且病历是掌握在医方手中的,如果由患者来证明上述问题,对患者而言是非常困难的,实质上会使他们丧失公平受偿的机会。对上面我们提到的排除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可以从公平公正出发来进行分析。让原告负担排除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责任显然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