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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

  先说什么是主张?一般说来,主张是看法、要求。但这样解释还不行,因为在诉讼法上主张应有其特定的含义。我们说,诉讼是一种对抗,所以还有立足于诉讼的这一基本特点来考虑主张的含义。又由于主张问题解决的是证明责任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责任的问题。所以一个主张只能产生一个证明责任。这是一个原则,如果一个主张产生两个证明责任的话,那么到底谁承担责任就说不清了,这与证明责任制度是相背的。
  立足于诉讼对抗的特点,从一个主张只产生一个证明责任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可以讨论在具体的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怎样应用的。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张三起诉李四说李四借了其10万元钱,但当时未打欠条,不过当进给李四一张10万元的存单,李四亲自将款取走,要求判令李四还款。李四说我取款是事实,但根本不是我借张三的钱,而是张三还他曾借我的10万元钱,欠条已于还款时被他拿走了。如果是我借他的钱,他不可能不让我打条的,事实上我并没有打条。
  一般情况下,对待原告的主张,被告可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答辩:
  1、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2、在原告举出证据的情况下,比如本案中举出了在银行李四的取款凭证,李四可以否定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说你举出的凭证是伪造的,不是我取的款;
  3、对原告主张的某些事实不予否认,但提出已过时效、已经偿还等方面的抗辩。在这一案例中,李四并不否认其取款事实,但提出不是借款,而是还款,这就是一种抗辩。
  原告的请求肯定是一种主张,原告应就此负证明责任,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被告的答辩,何者能构成独立的主张,何者不能作为独立的主张,这是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常变得较为复杂,所以我们只就答辩的几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对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告直接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这种否认是否构成独立的主张呢?我们说不能,因为银行只是单纯的否认,否认是诉讼对抗的体现,没有超过特定事实主张的范围。某特定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是一个主张产生的,只产生一个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单纯的否认不构成独立的主张。否认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的话,到底由谁来证明就变得不清楚了。
  对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告直接的否认已经不起作用,因为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单纯的否认难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了反驳,比如案例中李四说,你举的凭证是伪造的。如果李四的这一说法成立,就足以否定张三的主张。可以看出,李四的这一说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否认了,而是提出凭证系伪造这样一个新的待证事实,所以银行提出的是一个新的主张,有学者称这种主张是反驳性主张。针对这种主张,李四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比如申请鉴定。
  对第三种情况,这种情况下,李四并没有否定取款的事实,而是提出这不是借款,而是还款这种抗辩,这种抗辩当然不是原告张三的主张内容,所以也应当认为是李四提出的新的主张,这种主张,学者们称之为是抗辩性主张。抗辩性主张常表现为时效抗辩、免责抗辩、同进履行抗辩、变更解除抗辩等,对于这种抗辩主张,应由提出抗辩事实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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