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证明责任呢?简单地说,说是当事实真相难以查清的时候,将把说清问题的责任推给其中的一方,你说不清,你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我们可以再回到鸡的死活问题,王大爷说你张三说的不能证明鸡确实已经死了,所以你败诉。这是把证明责任推给了张三,只要张三没能说明鸡死了,张三就败诉。而刘大爷却说,你李四不能说明鸡现在还活着呀,所以李四败诉,这显然是把证明责任推给了李四。
可见,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的结果,这个问题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序呢,如果说诉讼法的灵魂是公平,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脊梁。只有这个脊梁才能支撑起诉讼法的公平。如果说诉讼法是为解决实体问题的,那么证明责任问题就是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唯一桥梁。比如说打伤人要赔偿,这是实体法的规定,谁都明白,但是谁来证明这个问题呢,这是程序法的问题,确切地说,这是证明责任问题,没有这个问题,实体法的问题就不好解决。张三说李四打人了,打人要付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负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这都由实体法来解决。但是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交这些事说清楚,如何说清楚,则要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解决。这是不是说明证明责任问题是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其他的问题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既然这个问题这么重要,我们就要谈一谈。不过遗憾的是,对这么重要的问题,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只有一条规定,这就是64条说的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学们可能会说。这不是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吗,谁主张谁举证,没必要非得订很多的条文呀。是的,咋一看,确实是很明白了,谁提出的主张谁负有证明责任,你证明不了怨不得别人。不过,如果细致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还是有问题。
比如还是公鸡问题,张三说公鸡死了,这是不是张三的主张,当然是了,所以张三举证,这没错。不过李四偏说公鸡活着,这是不是李四的主张,那么是不是李四也该负证明责任。到底谁该负证明责任呢?同学们可能会说,这好办,原告负证明责任,张三起诉的,就由张三负,李四起诉的,就由李四负。这样行不行?表面上看,证明责任是分清,但这样一来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样一来,张三和李四谁都不起诉,都等对方起诉。都不起诉争议就不能解决,最后只能是打起来,谁打赢了谁就是对的,或者一方吃个哑巴亏拉倒。这算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法律上的问题,因为民诉法解释还说,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否认的,由被告举证。张三说鸡死了,李四否认,岂不是说由李四举证吗?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所以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没底。证明责任这个桥梁太简陋了,谁过的时候就要战战兢兢。
既然不清楚,我们就要讨论一下。我想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说。第一个方面要先说清楚什么是“主张”;第二个问题要说一说针对主张所产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第三个问题要说一说例外情况,关于例外情况指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应当专门讨论,本节只说前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