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域名主要是由民间组织负责分配。笔者以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域名会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围绕域名的利益冲突会逐渐增加,在目前的资源分配体制范围内是无法解决这些冲突的。事实上,即便是在今天,负责分配这一资源的组织已经一定程度上已经承担了只有国家公权才应该承担的责任,例如负责审查域名申请人证明自己并非恶意的证明材料等。而从法理上讲,不能因为有了“在先使用”的现实,就当然拥有配置相关资源的优先地位。例如,对于一个人来说,其姓名权尽管受法律保护,但我们既不能阻止在先任何其他人使用同样的姓名,我们也不能阻止在后的人使用同样的姓名。又由于网络发展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域名资源的恰当分配上,因此,域名资源的分配最终必然演化成国际协调、国家统一控制的公权行为。美国商务部1998年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就曾列举了网络环境下商标和域名的七个问题:商标持有人与域名持有人的争端解决机制太费钱费时;各国适用反托拉斯法或知识产权法对因特网行使管辖权导致混乱等等。[6]而这些问题远远不是民间组织所能解决的。
只有解决了域名的权利属性问题,我们才能解决恶意抢注的问题。目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我们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它,必须把它纳入权利义务的范畴里才有可能。当前解决的主要的办法只能是协调网络组织的分配资源的规范与
商标法,同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域名分配的不公平问题。1996年WIPO就曾提出了“WIPO行动方案”,就域名与知识产权间产生的问题,向域名管理公司提出建议,以缓解二者的紧张关系。[7]
有关因特网上的域名问题还包括汉语国家的域名问题。由于汉字的造字方法是象形、形声和会意,因此,在汉字通过国际音标而转化为域名的表现形式时,必然会在同一级域名中出现合法的但是确是冲突的域名。从实际生活来看,汉字常用字只有3000余个,而带有吉祥、祝福或其他类似含义的词汇更为有限,因此这些词汇在汉字国家的商号、商标或人名中使用频率是十分高的。例如富贵、昌盛等词就是这种情况。同时,汉字的一个特点是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十分频繁,例如“常红”、“长虹”、“常鸿”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用所谓的在先使用和所谓“恶意”原则都不能解决这些冲突。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厂商注册了一个商号或商标,就确认他在因特网上优先享有配置所有同音同字、同音不同字的数字资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