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通过这三个研究补充--而不是替代--如今更为流行的规范性宪政研究,希望回归一种亚里士多德时代的
宪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传统。你并不排斥或贬低规范研究,但你的学术研究进路让你认为,真正的宪制和法律必须是从一个民族的实践中生长出来的,而不可能是一纸文字规定出来的;并且,既然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法学家关心的也更应当是变迁社会中的实在的宪政问题。
第二编讨论了司法的一些非常具体甚至琐碎的问题,但你的关注仍然是理论的,当然其中也有宪政问题,因此是第一编的继续(与这一关注相联系的其实还有《也许正在发生》一书的第四章)。你分析了法院系统的制度定位和制度逻辑问题、法院体制改革中对制度的关注、当代中国法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司法改革中的法官遴选问题。尽管针对的是诸如判决书之撰写、统一司法考试这般的细小问题,但你追求有所超越和丰富,试图揭示这些细小问题中隐含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性问题,因此也是中国宪政制度发展完善的重大问题。
在结语中,你则简要分析了2003年两件轰动全国的法律事件,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是你全书的一个主题:中国的社会转型要求法学的回应,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四
因此也就有了第二卷,集中关注的是转型中国的法学研究的问题。但是在你心中,法学研究就是中国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你关注的不是当代中国法学的话语层面。你没有梳理各法学次学科的文献。因为你关心的不是这些文献到底说了些什么,而更关心的是怎么说的。你关心法学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以及支撑这种格局的潜在制度问题和社会背景。你概括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和现状,包括法学知识类型的转变、地域分布和学科现状、学术产出、学术翻译以及法学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你追求对法学现状的一种总体把握,一种独特视角,因为只有在这样的透视中才能看出流变的格局,才能看出制度问题,才能看出社会变迁与法学发展变化的关系。当然,这也才能融入你。
你甚至把眼光放得更远,在第四编中考察了与法学研究似乎相距甚远的中国学术界的三个问题。你还是认为法学并非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学科,而是嵌在当代中国学术制度和社会制度之中的,甚至与当代学术人的特殊生活经历以及社会对学者的预期相联系的;尽管不能等同,但这个学科必然受制于同时也反制着这个更大的制度背景。你希望从这个角度理解和发现当代中国法学的弱点和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