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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8、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问题,通说与论述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观点基本相同,即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14]另一方可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9、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因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它们之间不是同位价的概念,谈不上牵连性问题,更谈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注释】  ① 对该观点王利明先生只研究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有否有牵连性问题;王泽鉴先生分析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义务之间的牵连性问题,同时,对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延长)或者让与请求权(变形)之间的牵连性问题也进行了讨论;王轶老师只探讨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观点分别参照: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6-1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3-145. 王轶.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DB/OL).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php?id=5352.2004-02-14/2004-02-15.
【参考文献】[1] 王轶.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DB/OL).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php?id=5352.2004-02-14/2004-02-15.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0.崔建远.合同法(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0.王利明.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J].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
[3] 杨振山.民商法实务研究[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249.转引自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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