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认为法律解释是有权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中对狭义的法律解释含义的界定即属此类。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本书中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陈金钊认为“应从法律解释概念中剔除非正式解释部分,法律解释就是有权的机关对法律意义的阐明。”
第三类,认为法律解释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梁慧星认为“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法解释学上称为广义法律解释。” 又如,苏力认为“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整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 再如,郑戈认为“我们认为发现有两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示模式(discovery of law)’,即把法律视为既存的、不容违背的客观规则,解释者只能尽力去发现其真实含义,并将之揭示出来,适用于具体案件;另一种是‘法律阐释’(interpretation of law),在这种模式中,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种解释者在其中进行解释行动的结构,法律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解释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之间的交流与共识。”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兴起的法律解释学研究,大多是在这一类含义上使用“法律解释”一词的。
第四类,认为法律解释不仅仅指解释活动,还应包括解释技术、解释制度和解释理论。如郭华成认为“法律解释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它是指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探求立法意图,说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行为和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又包括二个阶段,一是解释主体对解释对象的理解,二是解释主体将所理解的解释对象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加以阐明。同时,它又包括该过程中运用的一系列原则、技术、规则和方式,即法律解释技术。这是法律解释的动态方面。其次,指一个国家在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法律解释制度。这是法律解释的静态方面;最后,它是指研究上述静态、动态两方面内容的学问或科学,即专门的法律解释理论。”
以上四类,是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和研究需要对法律解释含义所作的界定,有各自的道理和意义。笔者认为,如何对法律解释一词的含义进行界定,必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国家的实际法律解释制度是如何的,二是多数群众的理解是如何的,三是研究对象和目的是什么。居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国家机关以积极行为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这里的“依法有权”,是指依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有解释权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等所进行的解释活动,是一种法律宣传和研究活动,不是法定的解释,也不是多数群众所理解的法律解释。这里的“积极行为”,是指有解释权国家机关为了使法律含义更加明确而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法律解释的活动,不是以积极行为,没有进行法律解释的意识和目的所进行的法律含义的说明活动,不属于法律解释活动。也就是说,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说明活动,并不都属于法律解释活动,比如在进行法律宣传、研究讨论问题等场合时,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都不属于法律解释活动。只有专门作出的法律解释或者在处理有关问题或者案件遇到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存在不清楚时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才是法律解释活动。
法律解释的主要特点是:
(1)明确性。任何法律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没有对法律含义作出任何进一步明确的说明,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所有法律解释,不论是对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具体化,还是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扩张、矫正等,其实质都是使法律规定的含义更加明了、清晰,更加易于将法律规定与当前遇到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更加便于问题的解决。只是简单地重申法律规定,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任何进一步明确的活动,都不是法律解释活动。比如,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一般日常工作中(如司法机关在平时案件审判中),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但只是重申众所周知的含义,不是法律解释,只有在遇到特殊问题,对如何适用法律发生疑难时,通过一系列寻找法律适用依据的活动确定了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才是法律解释。所以,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说明法律含义的活动并不都具有法律解释意义,只有少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含义的活动,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比如,并不是法院判决的每一个案件都具有法律解释意义,只有少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含义的案件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
(2)有效性。一方面,法律解释是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含义的说明,不是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必须对今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才是法律解释,对今后的法律适用没有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不是法律解释。 说法律解释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因为我国法律解释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国家机关由于职权不同,其所作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比如,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能对自身和其下级机关具有约束力,对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司法机关的解释也一样。只有权力机关的解释才对自身和本级及其下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才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稳定性。法律解释同法律一样,具有稳定性。不具有稳定性不是法律解释,或者没有成为法律解释。有些解释虽然是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对法律含义的进一步明确,但不具有稳定性,随意变更,不具有对法律含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意义,不属于法律解释。当然,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要不断发展,法律解释当然也要相应发展,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对法律含义作出新的解释,这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在我国多元解释体制下,一个机关的解释很可能被另一个机关的解释所代替,也增加了解释的不稳定因素。但只要解释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解释保持相对稳定,连续不断地加以重申和适用,即属于法律解释。
4、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关系
(1)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狭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时,实际上等同于法律适用。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概念的,因此,法律适用只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环节,还有许多行政执法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还有,一般的行政执法检查、评估等活动,也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才属于法律适用。可见,行政执法包含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
而法律适用也不仅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在司法中也有法律适用,而且是最终、最权威的法律适用,以至于被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司法活动才是法律适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适用又广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内容。
(2)行政执法与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解释,不仅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在其他行政执法中也需要法律解释。比如,行政机关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可以依法创制新规范外,其他行政机关都只能根据上位法进行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大多都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行政执法并不总是与法律解释联系在一起,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不需要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具有法律解释内容的行政执法只占很少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含义比法律解释更宽,法律解释只是行政执法中的一小部分内容。
但法律解释并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而且主要不是在行政执法中,而是在立法、司法中。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享有最终解释权,司法机关由于享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理所当然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并且比行政机关的解释更具权威。可见,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解释中一部分,而且不是最主要的部分。
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相当一部分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解释或者提请上级行政机关解释,同时,也有相当部分法律解释不能由行政机关特别是不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进行,必须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或者必须遵循司法机关的已有解释。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并只是研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而是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解释。
(3)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紧密相联,可以说形影相随。以至于有学者从广义上认为,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是法律解释的过程。认为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被适用。没有解释就没有适用。如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 “法律之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 本文是从狭义上使用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的,并不认为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涉及法律解释。明确性、可操作性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很容易同具体的人、行为和事实建立起联系的,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只有在遇到某种特殊的疑难情况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比如,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健康、没有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两个男女要求结婚,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给予办理结婚手续。但如果是一对表兄妹但一方或双方作了绝育手续后要求结婚,是否应当予以办理,涉及到对
婚姻法规定的原意如何理解,则需要进行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