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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诚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

浅谈律师诚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


焦洪宝


【关键词】律师 诚信 信用权 信息公开 制度化
【全文】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在重构社会诚信的呼声中,站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前沿的律师们,以敏锐的洞察力认识到了自身所肩负的时代重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诚信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服务者,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走在了倡导和推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前列。早在2002年3月,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提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的要求。2003年3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实施《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决定建立律师诚信信息系统,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做出规定,向社会提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执业状况及诚信状况,率先建立起了一个行业内的诚信体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2003年8月12日,司法部公布的《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中又再次强调指出,要重点加快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律师诚信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征集、储存和公开律师的诚信信息,来强化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以及诚信信息的公开都将逐步制度化。
  从目前我国所开展的信用服务活动来看,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征信、资信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部分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部门或系统内使用的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担保体系。律师执业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诚信信息的管理和披露,在适应自身行业管理和发展需要的同时,也是一种面向社会的信用服务活动。我国的信用制度尚在建立之中,法律上还没有对征信行为、参与信用信息处理的征信机构的行为的规范性规定,民法典草案对信用权、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处于讨论之中,但尽管如此,在包括律师诚信信息体系在内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仍应符合信用服务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在律师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化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律师的行业特色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客观公正地确定所拟管理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为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诚信信息都必然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个人诚信信息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对律师进行诚信考察的指标至少包括:基础素质,其中包括年龄、学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健康状况、工作履历和业绩、业务专长、历任职务(含社会职务)、职称、违法违纪受处罚处分的记录、与可能出现的执业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另外,在诚信信息记录中还可能涉及到个人爱好、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特殊的个人资源、收入情况、家庭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化的隐私信息。应根据这些信息与律师执业行为的关系、与管理者行使监管职责的关系来确定诚信信息的内容。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中指出,信用信息系统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以及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及客户提供记录并经甄别核实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组成。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将诚信信息的内容确定为身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方面,虽然提示信息并不公开,但在审议该管理办法时,对被投诉记录是否纳入提示信息系统也产生了不同意见,最后决定只将“被投诉且已立案的记录”纳入。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确定诚信信息内容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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