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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思考

证券投资基金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思考


焦洪宝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基础 信托 基金治理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上具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929年股灾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三大证券法案,即:1933年证券法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证券法律系统的发展和完善。1940年法案通过之后,第一批官方认可的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起来,到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务改革法案并出台了由联邦政府支持,企业和企业雇员参与,被称为“401K”的退休计划。401K计划鼓励参与的企业和雇员将退休金投资到共同基金,而在雇员59岁以前,免于缴纳因投资分红和资本性收入发生的税收,因此广受欢迎,几乎替代了过去流行的养老金计划,成为促使共同基金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蓬勃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美国共同基金的数量超过7000个,加上其他类型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的数量超过了纽约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的数量(3000个公司)。至2003年初,约35%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 。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美国公司的结构也因各种基金的迅速发展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投资者所占股份份额由大约20%迅速上升到80%左右,而分散的个人股东仅占20%左右。基金的发展对整个资本市场具有重大的影响,以至于许多机构投资者深信,即使是那些他们经常交易的股票组合,他们也不能够马上出售绩效较差的公司的股票,因为他们持有的股票数量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这些行动很可能会在市场上产生“震动波” 。  
  基金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最初仅是为了弥补资金运转的不足和用于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而且当时所设立的基金基本上是综合性基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截至2003年9月30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基金共87只,总规模1632亿份,基金净值总额已达1553亿元,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33只 。2003年10月28日,几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这部法律首次明确地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贯穿整部法律之中,作为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通过规范基金的运作机制,对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根本的推动作用。同时,该部法律秉承了创新和发展的精神,对私募基金、基金间转投资、公司型基金等问题预留了发展余地,给我国基金产品的创新留下了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涉及问题非常多,本文仅就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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